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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海淀一女子遛狗没拴绳致狗被车撞伤 起诉司机被法院驳回(2)

2019-01-08 05:06:26 网络整理 阅读:100 评论:0

我国法律将宠物界定为公民的个人财产。也就是说,,本案不适用机动车的无过错责任原则,要想让李女士对泰迪犬的损伤负责,陈女士必须证明李女士存在过错,因此本案应当适用财产损害赔偿的一般责任原则予以认定。由此,本案的争议焦点是被告李女士是否存在过错,根据陈女士提供的小区监控录像以及李女士提供的行车记录仪显示,该泰迪犬由机动车中后部进入,经机动车后轮辗轧,由于该犬体积过小、体重较轻,所以司机无法通过机动车后视镜发现小狗,李女士也表示在行车过程中没有察觉出有何异样,初步判定,李女士不具备主观上的故意。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五条的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线标明的速度。陈女士认为李女士开车过快,没有尽到合理的注意义务,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李女士和陈女士所在的小区没有限速标志,相关法律规定,在小区内道路行驶应当减速慢行,根据视频显示李女士的行车速度相对较慢,陈女士依据主观做出的判断不能得到客观事实的支持。所以,虽然小泰迪受伤确系李女士开车所为,但由于李女士不具备主观故意,不承担侵权责任。

根据《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第十七条第四款规定,携犬出户时,应当对犬束犬链,由成年人牵领,携犬人应当携带养犬登记证。陈女士作为小泰迪的主人,在携犬出户时,应当尽到拴管义务,这与狗的体积大小无关,对狗束犬链一方面是为保护他人安全,另一方面也是为保护宠物的安全。从陈女士提供的案发视频可以发现,奔跑着的泰迪犬没有拴狗链,也就是说陈女士对泰迪犬的看管存有过错,因此,小泰迪受伤陈女士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来源:北京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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