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滨州一小伙和父亲争执后为泄愤,把家烧了!

2019-03-24 06:17:50 暂无 阅读:932 评论:0

27岁的滨州市滨城区小伙刘某某平时与父亲住在一路。

2018年3月28日凌晨3时许,刘某某因琐事与其父亲发生争执,为泄愤,刘某某先将家中的电视机、茶几等物品砸坏,后用打火机将西北侧卧室、西南侧卧室床上的床单点燃,致使床、床垫、被褥等物品被引燃、销毁,后刘某某的父亲拨打110报警,民警达到现场后,见现场火势较大,遂打119报警,救火员达到现场后将火势息灭。

2018年7月16日被刘某因涉嫌放火罪被刑事拘留,7月30日被拘系。

2019年1月2日滨州市滨城区人民审查院指控刘某某犯放火罪向滨城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放火风险民众平安,其行为已组成放火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依法应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罪名及事实均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自愿认罪,酌情可从轻惩罚。据此,遵照《刑法》相关之划定,被告人刘某某犯放火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司法常识——放火罪

凭据《刑法》第114条、第115条第1款划定,放火罪是指有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风险民众平安的行为。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灭亡或使公私产业蒙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损害极端严重的,处死刑或无期徒刑。

滨州一小伙和父亲争执后为泄愤,把家烧了!

资料画面

因为放火罪入侵的客体是民众平安,即不特定的多人的人身平安和重大公私财物的平安,所以只要行为人实施了放火行为,足以风险民众平安,即使没有造成严重后果,也会组成放火罪。

也就是说,不管放火人烧的是本身的器材照样他人的器材,只要风险到他人平安,就触犯了放火罪!

那么,不是有意放火

是否就能够免除司法的惩处呢

很遗憾,同样不成

凭据现行的《消防法》划定,过错激发火灾,尚不组成犯罪的,将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能够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起原|滨州零距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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