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 社会 >

面对被征迁人的反复,作为征迁方的矿业公司该怎样有效应对呢?(2)

2018-06-25 18:32:15 网络整理 阅读:203 评论:0

裁判结果:

一审法院支持了煤矿的诉求,要求被告镇政府应在判决生效后两月内履行拆除村民乙再建违法建筑的法定职责。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案件评析-本案中的争议焦点:

1、镇政府是否是本案适格的被告。

镇政府辩称,原告煤矿请求人民法院判决镇政府依法履行..村民乙违法建筑的诉请,其性质为行政强制执行。根据我国法律的相关规定,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机关为公安、国安、工商、税务、海关、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因此,在我国有权对违法建筑可以..的主体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故镇政府并不享有行政强制执行权,并非本案适格的被告。

一审法院认为,《..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已授予镇政府对“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的法定职权。且镇政府先前作出的限期拆除文书也表明了镇政府的强拆职责。故对于镇政府辩称自己并非适格被告的主张不予采纳。

2、一直未被安置是否可以成为在原址重新建房的理由?

村民乙辩称,因为镇政府和煤矿没有履行我们的移民搬迁,所以我不得不修建住房。我在原址建房事实存在,但是煤矿向我们36户老百姓确定的移民安置地点经地质大队鉴定合格,又经国土部门批复的拟建搬迁点,几年了一直不启动,我两年多了无房居住,居无定所,没有办法,只好在原址重建房。所以是原告煤矿违法在先,请求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第三人乙述称自己房屋被拆除后相关部门一直未进行移民安置,自己是在无房居住,居无定所的情况下才修建的房屋,但此种情况,第三人乙应向相关部门提出申请,根据法律规定通过正常途径予以解决。依据《..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也就是说,村民乙在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是不可以建设任何房屋的,否则会被相关部门认定为违法建筑并予以拆除。

律师说法:

本案中,当地镇政府之所以要求煤矿对村民房屋进行拆迁赔偿,是因为村民房屋的毁损是与原告采煤作业有紧密关联的。实务中,以煤矿企业为征拆实施方的案例还有很多。我们需要清楚的是,不论您是作为征迁方,还是被征拆方,行为一定要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以此为原则,才能有效维护好自身的合法权益。

本文由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宋丹丹原创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