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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停车场收费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2)

2018-07-06 04:55:15 网络整理 阅读:63 评论:0

收费时段、收费标准、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价格举报电话……即日起,全市停车场必须在出入口等显著位置标明停车收费相关内容。昨天,市发改委下发《关于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个停车场规范收费的标示方式,且不得收取未标明费用。

须标明“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费”

5月1日起,本市实施新的停车收费政策,停车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其中,本市占道停车场白天停车收费均以15分钟作为一个计时单位,夜间停车收费以2小时为一个计时单位。除占道停车外,北京其他实行计时收费的停车场,从5月1日开始,同样要求“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

新政实施的第一个月,北京青年报记者曾对本市主要商圈停车场多次进行调查,发现多处停车收费牌未按新政进行修改调整,或未按明码标价收费。其中簋街乱收费行为尤为严重,不仅未按明码标价收费,且未执行收费新政。

在新政实施的“过渡期”,市价监局也曾发布过统计数据,新政执行两周,价格举报咨询有明显增长,举报量达1222件,咨询量达3000多件,主要问题集中为明码标价未执行、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仍收费、夜间时段没调整。

针对这些收费乱象,此次市发改委下发的《通知》中,明确要求各停车场必须在停车牌或信息屏上标示“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得收费”,且执行这一收费政策。

停车场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根据《通知》,本市机动车停车场都必须在出入口、收费地点等醒目位置,使用标价牌或电子信息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除了要求显著标示之外,对于明码标价的具体内容,市发改委也做了具体要求。

各停车场标示的内容,必须包含收费时段、收费标准、服务单位监督电话、行业主管部门电话和价格举报电话、经营单位名称、停车场范围(位置)、编号、车位总数等信息。其中,收费标准项目必须包括,小型车:x元/xx分钟、大型车:x元/xx分钟和计价单位、不足一个计时单位不收取费用、军车残疾车按规定免费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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