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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规范停车场收费 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3)

2018-07-06 04:55:15 网络整理 阅读:63 评论:0

此前,北青报调查发现,不少停车场虽然已经按规定进行明码标价,但并未按照收费牌上显示的价格进行收费,存在“一口要价”“随意要价”的现象,如簋街此前就曾存在长期一口要价30元至50元不等的现象。

按照《通知》要求,各停车场必须按照停车牌标示的价格收费,不得在标价之外另外加价,且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明码标价内容,必须真实明确、字迹清晰、标示醒目,收费标准变动时需要及时调整。

即日起停车场须执行新规

停车场经营者,若不执行明码标价规定,或者利用标价形式、价格手段进行价格欺诈,辖区价格监督检查部门将可依据《..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令第58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法律规定依法查处。

此次的《通知》中,还提供了停车场收费牌正反面的参考式样,要求经营者参照此样式自行制作明码标价牌,各停车场从即日起按照通知要求执行明码标价。

此外,市发改委还强调,以往有关停车场标价的规定,若与此次《通知》不一致的,也必须以本《通知》为准。此前,市发改委《关于进一步规范本市机动车停车场明码标价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6〕782号)、市发改委《关于本市修改非居住区停车场明码标价牌式样的通知》(京发改〔2011〕203号),同时废止。

文/本报记者林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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