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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方快评丨“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反思却远未结束

2019-08-20 13:08:11 暂无 阅读:877 评论:0
东方快评丨“打老师”案二审宣判,反思却远未结束

8月19日上午,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常仁尧挑衅滋事案二审宣判,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常仁尧挑衅滋事一案,河南省栾川县人民法院于2019年7月10日作出一审判决,认定常仁尧犯挑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

固然“20年后打先生”案,看似画上了一个句号,但该案带来的反思却远未竣事。因为它发人深省,具有多层警示意义。

反思之一:不要眼睛只盯着“先生”,打人违法需普及。该案二审宣判的究竟是维持原判,常仁尧仍获刑一年半。洛阳中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裕。入罪正确,量刑适当。该案之所以引起强烈存眷,就是因为常仁尧打的是先生,由此才一度成为舆论核心,仿佛“打教师”的性质更严重,其实否则,

栾川县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遵照的是《..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划定,而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二审中,也是遵照同样的司法条目做出了维持原判的判决,即常仁尧犯的是挑衅滋事罪。是以,无论打的是先生照样其他人,只要在民众场合阻挡、辱骂、随意殴打他人,并放置他人同步录制视频,激发围观,制造惊动,就很或者被判此刑。

反思之二:育人体式存在问题。有媒体报道,常仁尧报复先生,是因为他在学校念书时,曾遭到这位先生的粗鲁体罚,且获得多位同窗的证实。这不是为常仁尧摆脱,而是为了向前看。打人犯罪,但反思学校教育中存在的问题,绝非多余,而是实属需要。先生若何善待学生,学生又该如何尊敬先生,若何避免此类悲剧再发生,岂不是值得反思之处?

反思之三:“以暴制暴”要不得。“以暴制暴”是违法行为。平时,有人蒙受暴力损害,于是认为本身吃亏了,就以同样的暴力行为去报复,如许的设法甚至做法切切要不得。法治社会,必需依法行事,即使蒙受暴力损害,也要经由司法手段解决,小我报复行为无疑等同于“私刑”,与司法格格不入。

可见,“掌掴教师”案的确值得思虑,无论是先生的教育体式,惩戒标准,照样社交媒体时而显现的“同情”打人者的费解之词,抑或是“以暴制暴”违反司法精神的各种过火,都值得深刻反思,为的就是不让雷同的悲剧重演。

* 以上只是作者小我谈吐,不代表本网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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