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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法微课堂丨刑法罪名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2019-09-30 00:18:25 暂无 阅读:1495 评论:0
普法微课堂丨刑法罪名之一——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刑法条则

第一百一十四条 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许以其他危险方式损坏工场、矿场、油田、口岸、河流、水源、仓库、室庐、丛林、农场、谷场、牧场、主要管道、民众建筑物或许其他公私产业,风险民众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一百一十五条 第一款放火、决水、爆炸、投毒或许以其他危险方式致人重伤、灭亡或许使公私产业蒙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司法注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损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司法多数问题的注释)(2000.11.27法释〔2000337号)第七条

使用爆炸、投毒、设置电网等危险方式损坏野生动物资源,组成不法猎捕、践踏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或许不法狩猎罪,同时组成刑法第一百一十四条或许第一百一十五条划定之罪的,遵照惩罚较重的划定入罪惩罚。

以危险方式风险民众平安罪概念

以危险方式风险民众平安罪,是指有意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毒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式,足以风险民众平安的行为。

以危险方式风险民众平安罪量刑尺度

遵照本条和本法第115条的划定,以危险方式风险民众平安,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本罪致人重伤、灭亡或许便公私产业蒙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许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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