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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案证据形成锁链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被判刑

2019-10-14 05:50:11 暂无 阅读:1831 评论:0

固然犯罪嫌疑人在侦查讯问中承担“如实回覆”的义务,但并不料味着所有犯罪嫌疑人都邑自动供述,为了隐匿司法的制裁,有一些犯罪嫌疑人在被抓后,往往选择静默、拒不供述案件事实。

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拒不供述的现象,即“零供词”。“零供词”就是指在对刑事案件的侦查、告状、审判的过程中,没有犯罪嫌疑生齿供或许供词价格不大的情形。平日懂得为犯罪嫌疑人只作无罪、罪轻的辩白,拒绝作有罪供述或许连结静默的情形。

《..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划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克认定被告人有罪或处以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的确充裕的,则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并处以科罚。

在案证据形成锁链 犯罪嫌疑人“零口供”被判刑

是以,只要有充裕的证据,即使是“零供词”,法院仍然能够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入罪量刑。

2018年,名山区法院就审理了一路“零供词”的案子。在该案中,被告人任某拒不供述其销售..的事实,但法院凭据形成锁链的在案证据,剖断犯罪事实清楚,依法判处被告人任某因犯销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一万元。

“零供词”:销售冰毒被抓男子拒不认可案件事实

该案还得从2015年上半年的一天说起。当日,想要..的万某打德律关联被告人任某,透露其想要购置300元的冰毒。尔后,任某在雅安市名山区蒙阳镇茗都广场处将约1克冰毒销售给万某,万某向其支出毒资300元。

几个月后,在2015年10月8日晚上8时摆布,万某用德律再次关联被告人任某表达其想要购置20克冰毒。

接到德律后,任某与万某商定在雅安市雨城区西门车站四周晤面生意。达到商定所在后,任某将约16克冰毒销售给万某,并收取20克的毒资2200元。因为其时任某所带的冰毒不足20克,还差几克。

于是当晚,任某带上冰毒后特意赶到万某、鄢某租住的雅安市名山区一家城市快捷酒店处,将剩余的约4克冰毒交予万某和鄢某。2018年4月5日,被告人任某被福建省泉州市公安局民警抓获,羁押于本地看守所。2018年4月10日,任某因涉嫌犯销售..罪被雅安市公安局名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4日被执行拘系。

为了隐匿司法的制裁,在侦查和审判阶段,任某都拒不认可向本案的万某、鄢某销售过..。在法院庭审过程中,他透露对所有的证人证言均有贰言。本案能够说是“零供词”。

破难点:形成证据锁链在案证据锁定男子贩毒事实

固然被告人任某不认可销售冰毒的事实,但法院在审理该案的过程中发现,任某两次销售..的事实都有购毒人及证人的证言予以印证,而且证人证言关于向被告人购置甲基苯丙胺(俗称冰毒)的时间、所在、价钱、生意体式等细节均能互相印证、互相吻合。

承法子官透露,关于2015年上半年任某在名山区蒙阳镇茗都广场向万某销售甲基苯丙胺约1克的事实,不光有购毒人员万某的证言证实,还有现场目击证人鄢某、周某的证言予以印证。

关于2015年10月8日晚任某在雨城区西门车站四周、名山区一家快捷酒店处向万某销售甲基苯丙胺共计20克的事实,有购毒人员万某及目击证人鄢某的证言互相印证。即该两笔事实均有两名以上的证人予以证实,且证人证言中关于向任某购置甲基苯丙胺的时间、所在、价钱、生意体式等细节均能互相吻合。

此外,任某的女友及父亲、哥哥的证言,的确充裕证实在案发时段郑某系任某的女友及二人配合租住于雨城区安然小区;其女友、哥哥、万某的证言还证实任某行使其女友的身份信息挂号的134××××8733手机号实际由任某使用,而该号码在2015年10月8日晚与万某使用的手机存在多次通话记录和短信记录,即任某在本案侦查至一审阶段均死力袒护贩毒联络德律、女友真实身份等事实,均有响应证据予以证实,也进一步印证了前述证人证言的真实性。

重证据:不因“零供词”而纵容犯罪

最终,法院审理认为,固然被告人任某拒不认可销售..,但公诉机关提交的证人证言互相印证。在案证据已经形成锁链,足以证实任某两次向万某销售冰毒共计约21克的事实,任某的行为已组成销售..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任某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的确、充裕,指控罪名成立,法院予以支撑。任某辩称其未销售冰毒,与法院查明的事实不符,该辩护定见法院不予采纳。

据此,遵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第七款,第六十四条之划定,判决被告人任某犯销售..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惩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持续追缴被告人任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2500元。

承法子官透露,凭据《..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查询研究,不轻信供词。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克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的确、充裕的,能够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科罚。证据的确、充裕,该当相符以下前提:(一)入罪量刑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二)据以定案的证据均经法定法式查证属实;(三)综合全案证据,对所认定事实已清扫合理猜忌。

证据,是证实犯罪事实的独一手段。一样来说,刑事案件是已经发生且弗成能重现的客观事实。是以,对于司法办案人员来说,查明案情、证实犯罪的独一途径就是周全、充裕地收集与案情有关的证据。同时对这些证据加以运用,经由准确的逻辑推理和判断,证实案件所有细节,好比发生的时间、所在、手段等。

在本案中,固然没有被告人供述,然则凭据现有证据,待证的事实都有证据证实且均经法定法式查证属实,并且综合全案证据,可以对所认定事实清扫合理猜忌。

在实际生活中,犯罪事实发生隐蔽,犯罪嫌疑人到案后拒不供认的情形时有发生。不轻信供词,然则也不因为没有供词而纵容犯罪,本案的审理对被告人判处科罚严厉遵循了以事实为依据、以司法为绳尺的根基原则,同时充裕保障了刑法惩办犯罪的功能。

承法子官还透露,..的社会风险大,我法律律对销售..的犯罪过为作出了最严峻的惩处划定。凭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划定,私运、销售、运输、制造..,无论数量几多,都该当穷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惩罚。

法官提醒,..犯罪害人害己,恢弘群众要提高小心,学法守法,切弗成为贪财牟利而以身试法。

转载自雅安日报/北纬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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