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商品订货单》没有约定货物的价款,只标注定金数额,也没有体现付款方式、付款期限、交货期限等买卖合同必备的重要条款,双方在事后也没通过补充约定或其他方式将进行补充明确,因此,双方没有成立买卖合同关系。原告认为交付 3000 元定金后可以在 400 天后以已交付的 3000 元款项在被告处通过积分兑换购买大约价值 1 万元的家具物品,但被告并没有与原告达成合意。引发纠纷的原因,是原告对于购买货款如何确定及支付的理解没能与被告进行充分的沟通明确后,以书面形式确定下来,而被告所提供的《商品订货单》过于简略,无法对引发双方争议的、也是成立买卖合同必备的重要条款进行明确记载和反映,因此买卖合同没能成立。双方磋商不充分,属于不可归责于原、被告任何一方的原因所致。
最终,法院判决,某整体衣柜销售部返还原告林某定金 1072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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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准备在何家店铺内购买商品,应当在现场确定购买前直接与商家详尽地进行沟通,通过询问和交流将与交易有关的重要事项予以明确,并通过书面等可以保留证据的方式予以确定下来;对于商家来说,既然加入 "XX 易购 " ..,并以其中的积分活动作为..手段,就更应详细了解其流程、计算标准、兑换方式,在与消费者洽谈商议订单时予以详细说明并在订单或合同中明确予以载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