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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庭内殴打他人致轻伤 北京朝阳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2019-12-10 12:48:14 暂无 阅读:1696 评论:0

法庭内殴打他人致轻伤 北京朝阳一男子被判有期徒刑7个月

法庭内与他人发生纠纷后互殴,马剑(化名)遂用拳将对方打伤,造成对方轻伤二级。日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宣判该案,以马剑犯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7个月。

12月9日,裁判文书网公开该案判决书。

判决书显示,马剑,男,1984年9月6日出生,高中文化,个体从业者,户籍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8月20日9时许,被告人马剑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南磨房法庭二层第六庭内,与被害人尚某(男,50岁,北京市人)发生纠纷后互殴,被告人马剑用拳将尚某打伤,致其“双侧鼻骨及左侧上颌骨额突骨折”,经刑事科学技术鉴定被害人尚某身体所受损伤程度属轻伤二级。2019年8月26日被告人马剑经民警电话通知投案。案件审理期间,被告人马剑亲友代其赔偿被害人尚某医疗费、误工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7万元,并即时履行完毕。

法院认为,被告人马剑遇事不能正确处理,故意伤害他人身体,造成一人轻伤的后果,其行为侵犯了他人人身权利,触犯了刑法,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依法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马剑经民警电话通知主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当庭自愿认罪、认罚,系自首,且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法院对其所犯罪行依法从轻处罚。

12月5日,朝阳法院宣判该案,判决被告人马剑犯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文/北京青年报记者 孔令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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