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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松股份连载三:青松股份上市后 违规不断

2019-12-16 03:18:24 暂无 阅读:844 评论:0

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松股份”或“公司”,证券代码:300132)在各种质疑声中于2010年10月成功登陆创业板,但上市之后青松股份依然问题不断。

青松股份连载三:青松股份上市后 违规不断

2011年2月21日至2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福建监管局对青松股份治理、信息披露、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财务会计基础等方面的情况进行了现场检查,并于2011年3月 23日出具了《关于对福建青松股份有限公司采取责令改正措施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书》”)。

《决定书》指出了青松股份在制度建设、“三会”运作、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等方面存在的问题。

一、公司制度建设不健全。

1、《公司章程》中尚未增加“大股东占用即冻结”条款,尚未建立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机制,不符合证监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清欠工作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6]92号)要求。

2、《公司章程》及《独立董事工作制度》均未明确规定独立董事选举应采用累积投票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不符。

3、《信息披露管理制度》尚未明确信息披露的责任追究机制,未见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要在公司网站上披露的制度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规定不符。

4、公司《募集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公司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实施方式的,应当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该规定与《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公司募集资金管理规定》关于“公司改变募投项目实施主体、重大资产购置方式等实施方式,视同变更募集资金投向”应经股东大会审议通过的规定不符。

5、尚未订立《年报信息披露重大差错责任追究制度》、《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和报备制度》、《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重大信息保密制度》、《外部信息使用人管理制度》、《媒体信息排查制度》、《敏感信息排查制度》及《董事会秘书履职保障制度》。

二、公司“三会”运作不够规范

1、“三会”会议记录使用活页纸记录,未采用订本式记录。

2、两位独立董事尚未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独立董事资格。

3、董事会专门..运作有待加强。一是公司审计..、战略..的定期会议缺乏相应的会议记录;二是部分..未能及时履职。如,未见薪酬与考核..对公司2010年度高管薪酬的考核记录。

4、未按我局规定在公司网站设立内幕交易举报电话、内幕交易防控专栏。

三、公司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方面存在缺陷

1、高管向公司借款。2010年2月公司董事长柯维龙向公司借款60万元,3月份归还;2010年2月,公司总经理陈尚和向公司借款20万元,3月份归还。

2、现金管理不严格。2010年3月,公司用现金385,616元支付固定资产(苗木)款项,不符合相关现金管理规定。

3、部分采购付款未执行公司《授权审批控制制度》的相关审批规定。公司部分采购付款审批单未经财务总监或总经理签字审批,也未在事后进行补充签字确认。

虽然这些问题并不算严重,青松股份也进行了整改,但却从侧面反映出青松股份在管理方面漏洞百出。这也导致后面出现了更大的问题。

2011年7月20日,青松股份与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张家港亚细亚”)亚签署《股权转让合同》。双方约定,公司以人民币11,780万元的价格受让张家港亚细亚100%的股权。2011年9月6日完成了股东过户的相关工商变更登记手续,青松股份持有张家港亚细亚100%的股权,童劼成为青松股份副董事长兼张家港亚细亚总经理。

张家港亚细亚有三位自然人股东,其中控股股东童劼持有张家港亚细亚70%的股权,获得8246万元现金。

不料,青松股份在2015年12月15日公告称,收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于2015年12月10日发出的传票:要求张家港亚细亚化工有限公司和童劼2015年12月28日下午13时20分到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进行应诉。

原告杨祥连自称:2014年3月13日与张家港亚细亚签订两份借款协议,约定张家港亚细亚向杨祥连借款两笔共计人民币2600万元。2014年12月24日,延期借款按年利率15%续借,童劼提供连带责任保证担保。

2014年12月26日,张家港亚细亚向杨祥连借款507万元,并约定月息为1.3%。

2015年4月3日,张家港亚细亚向杨祥连借款500万元,并约定月息为2%。

2015年8月31日,杨祥连与张家港亚细亚对双方之间的借款、欠款及利息支付情况再次进行了结算,确认截止2015年10月9日,张家港亚细亚欠杨祥连借款、利息及违约金共计人民币43,286,406元。2015年10月18日,童劼自愿为张家港亚细亚归还欠款中的一部分2000万元,并计划分四年付清。为此,杨祥连现要求张家港亚细亚及童劼归还余下的23,286,406元借款本息。

2015年10月8日,青松股份公告称:公司控股股东柯维龙所持有的本公司无限售流通股股票5,881,6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1.52%,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6.19%)及公司副总经理童劼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3,519,400股(占公司总股本的0.91%,占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100%)被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司法冻结(冻结期限自2015年9月28日起至2018年9月27日)。

2015 年11月9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免去童劼副总经理职务的议案》。

2015年12月8日,青松股份公告称:2015年12月7日,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柯维龙在福建省南平市建阳区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公司拟以人民币9700万元的价格向柯维龙先生转让公司的全资子张家港亚细亚100%的股权。当天的董事会也通过了该议案。

此外,因为童劼在2014年和2015年承包了张家港亚细亚,在2015年12月9日的更正公告中,通过审计,发现青松股份的净利润为-14,285,134.79元。根据《承包经营合同》,童劼应支付承包赔偿金额为:10,000,000元+14,285,134.79元 =24,285,134.79元,公司其他应收款科目中童劼欠款21,049,845.49元不含该金额。

童劼被免职后的第9天,青松股份以童劼涉嫌背信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罪向公安机关报案,2015年12月15日,童劼被上海市公安局民警抓获。2018年7月,该案在南平市建阳区人民法院一审判决,童劼犯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17年,并处罚金50万元。

青松股份连载三:青松股份上市后 违规不断

一审宣判后,童劼不服,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上诉人童劼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股权转让合同过程中,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青松公司股权转让款2301.54万元,数额特别巨大;又利用担任亚细亚化工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700万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还,数额巨大,其行为已分别构成合同诈骗罪、挪用资金罪。且童劼拒不供述其合同诈骗犯罪事实,无悔罪表现,依法不予从轻处罚。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通过青松股份收购张家港亚细亚的案例似乎可以看出,青松股份原实际控制人柯维龙柯维新柯氏兄弟虽然依托国企青松化工的基础发家,但在管理方面没有国企严谨,甚至还对上市公司造成了一定的负面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青松股份如果还在柯氏兄弟的掌控下,说不定还会出现其他的问题。或许也正因受此打击,柯氏兄弟才把实际控制人的地位逐步转让给了后来的山西富豪严建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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