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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伙不是“过家家”,千万不要碍于情面而不谈规则(2)

2018-09-07 13:24:05 网络整理 阅读:73 评论:0

因所要承担的经营风险高,为了保障经营公司的话语权,股权比例和出资比例尽量要一致。

对于,李楠所说的 “资源” 折合股权,如果是已经转化为公司效益的则可以双方达成共识,折合为相应的对价再折合为股权。

如果所谓的 “资源” 仅仅是可能发生转化的 “机会” ,,则建议后期经营中如果转化为公司的效益,以奖金的方式奖励。

3、从客观的角度出发,王向东对于目前要投资的行业不熟悉,可以先以财务投资人身份进入。双方以 1 年为限,在满足项目资金发展需要的同时,也可以逐步参与公司的经营,逐步对公司的经营及行业提高认知。

公司运营满 1 年后,对未来发展双方达成共识,合作过程中也非常顺畅,则王向东可以再追加投资,提高其股权占比转为公司的战略投资人成为公司的大股东,通过其商业领域的经验带领团队在母婴行业有所建树。

在确定合伙的各项规则后,同时也要将未来分配利润的机制,以及可能发生的,与退出有关的各项规则也设计清楚,以此保证公司的可持续发展。

综上所述,针对王向东我们建议其先以 “债权转股权” 介入公司的发展运营中,借款如果朋友有合适的抵押物就设定抵押物,如果没有则可以以朋友公司的股权作为质押。

王向东真正和李楠在一起工作 1 年为一个节点,1 年后各方重新坐下来确定是否合伙,以及王向东是否可以做公司的大股东。如果合适,则债权转股权,双方进入深度合作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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