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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库丨涉银行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

2018-12-01 00:45:59 网络整理 阅读:52 评论:0

▐ 撰文/聂怀广 来源/崇明检察

银行犯罪的特点

涉银行犯罪可能是银行内部人员的道德风险,也可能是外部人员的财产犯罪。

犯罪人的动机往往是贪利型的,目的是非法占有银行和储户的财产,利用的是银行的业务创新漏洞,如银行发售的各种表外理财;

手段往往是欺诈型的:“金融欺诈是指银行的员工、客户或第三方,单独或与他人联合,用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不正当的好处或利益,造成银行财务或其他方面损失的行为;(葛庆喜:《金融机构欺诈风险的防范与控制》)”犯罪造成的损失往往是数据巨大、人数众多,极易造成..。

犯罪行为日趋组织化。以伪造信用卡为例,犯罪分子形成“产业一条龙”:有的负责技术,有的负责市场,分工明确,公司流水线作业。

涉银行犯罪往往是高科技犯罪:由于互联网技术的发展,,人们的消费购物更加便捷,但也带来信息泄露的风险,犯罪嫌疑人利用电话、伪基站、电脑黑客、木马病毒、内部购买等窃取客户信息,然后利用信息资料和计算机电脑进行非法远程转移、窃取银行、支付宝、微信里的账户资金。

法律读库丨涉银行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

涉银行犯罪的形态

由于银行业务较多,因而犯罪也发生在各个领域,例如在存贷款业务领域,就有银行工作人员通过内部违规操作,将储户的存款转入他人的账户或者银行工作人员与社会人员勾结,储户存款并没有进入银行系统而是直接挪作他用,如非法拆借、发放贷款。

银行贷款业务的创新如“厂商银业务”、银行保理业务、信用卡贷款业务等新型贷款业务均出现了社会人员隐瞒自己的真实财务、资信情况、虚构应收账款、提供虚假合同,骗取银行的授信与贷款。

在资产管理业务中,个别银行工作人员利用投资者对银行的信任,销售不属于银行自己的理财产品,从中获得高额的..提成。

如果是第三方机构的真实理财产品,按照罪刑法定的原则,那么行为人的行为可构成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罪。

如果是银行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自制理财协议、私自加盖银行公章,以此吸收公众存款,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者集资诈骗罪。(具体分析可见王越:《理财产品“飞单”的刑法学分析》)在支付结算业务中,当今社会正在进入信用时代,无纸信用卡消费、数字货币消费逐渐成为时代主流。

银行为了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有利地位,片面追求..量与市场占有率,存在多发、滥发信用卡与POS机的现象。随着信用卡使用的普及,利用信用卡的犯罪也在增加。触犯的罪名有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信用卡诈骗罪等。

法律读库丨涉银行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

电信诈骗往往利用的是银行的支付渠道功能。银行的业务创新中存在漏洞如同行自由转账功能不需要本人确认、网银内部资金流动不需要验证码、银行贷款自主支付未设定申请单日单次上限,从而造成受害人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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