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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读库丨涉银行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2)

2018-12-01 00:45:59 网络整理 阅读:52 评论:0

在证券业务中,随着银行业务发展的多元化,银行通过各种方式进入债市等资本市场,一些银行工作人员看到商机,利用从事债券交易的职务便利,通过“债券代持”、“撮合交易”、“空手套白狼”等“养券”方式,违反忠诚义务进行利益输送,将本属于银行的利润占为己有,可触犯贪污、职务侵占、内幕交易等罪名。

债券市场灰色地带存在的主要原因是,银行间市场是一个场外市场,不受监管,债券的定价不够科学透明,同时受相关因素影响,一、二级市场也存在较大的利差。在外汇业务中,为鼓励出口,银行往往对相关企业实行贸易融资优惠,例如对收取的企业融资保证金支付定期存款利率,而该利率高于外汇贷款利率。

法律读库丨涉银行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2)

犯罪人看到两者之间的存贷利率差,以伪造转口贸易材料的形式套利获益,造成外汇转移至境外脱离国家监管的结果,构成逃汇罪。我国实行的是有浮动的固定汇率制。官方汇率与市场汇率可能存在差距。同时实行外汇管制政策,个人和企业可兑换的外汇额度是有限的。

因此一些行为人为了投机进行外汇的骗购,通过使用伪造、变造单据向外汇指定银行骗购外汇,以此赚取境内外人民币兑美元的汇率差价,构成骗购外汇罪。

涉银行犯罪的刑事司法对策

涉银行犯罪的发生,固然与犯罪人的贪婪本性有关,但与银行本身内控不严、管理不规范,相关部门监管不力也不无关系。因此治理涉银行犯罪,要求银行和相关监管部门做好业务管理、风险防控、金融监管工作。

对于司法机关,如何在打击银行领域中犯罪的同时保护好金融创新的积极性也是极为重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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