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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募“老鼠仓”遭严打 违法成本显著上升(3)

2018-06-27 07:51:55 网络整理 阅读:190 评论:0

而去年中期公布的深圳恒健远志胡志平“老鼠仓”案、北京喜马拉雅资产吴刚“老鼠仓”案等案件,监管部门是依据《私募管理办法》对涉案人进行处罚,罚款金额均为3万元。

适用基金法处罚私募“老鼠仓”案件,无疑使私募机构人员“老鼠仓”的违法成本大幅上升。

尽管刘晓东、杨威、李儒柏案中,当事人在听证环节提出申辩意见,认为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款所处罚的对象应该是公募基金而非私募基金,因此不应适用基金法而应适用《私募管理办法》进行处罚。

但证监会复核认为,该申辩意见不能成立。案件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证监会认为基金法规定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募和非公募资金设立的证券投资基金,基金法第一百二十三条既适用于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也适用于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同时,《私募管理办法》也明确,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从业人员违反基金法有关规定的,按照基金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市场人士分析认为,监管部门已着手强化对私募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打击。证监会新闻发言人也在通报私募专项执法工作进展时表示,将按照依法、全面、从严监管的工作要求,继续加强私募基金监管执法力度,坚决打击私募基金领域违法乱象,切实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王红 刘艺文 记者 马婧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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