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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决证券市场守门人问题 不能光靠重罚

2019-08-15 21:21:10 暂无 阅读:1712 评论:0
解决证券市场守门人问题 不能光靠重罚

比来一段时间,证券市场各类中介机构爆出不少问题,涉及信用、管帐师事务所、证券剖析师等。这些问题不光在中国是老问题,在全球局限内看也不是什么新问题。

早在2006年,美国哥伦比亚大学法学院传授约翰·科菲就撰写了《守门人》一书,指出美国证券市场的各类中介机构作为投资者的“守门人”,若是供应的信息有误甚至是子虚的,那么将会误导投资者的决议。若是这种失职是遍及存在的,将会激发严重的市场危机。2008年的全球金融危机很快便印证了科菲传授的这一主要概念。遗憾的是,科菲传授只是指出了问题,并没有从理论上提出解决法子,是以美国金融市场的守门人问题至今依然存在。

从我国治理证券市场中介机构的思路来看,将守门人问题首要归结为缺乏自力性和道德自律。然则如许的归因貌同实异,是以弗成能提出有效的解决方案。

守门人办事对象错位

有关守门人的自力性问题,凭据笔者2015年出书的专著《谁在误导你的决议:无处不在的守门人》曾有论说,守门人作为用户与被评价对象之间的中介,生成就不是自力的,因为他理应是为用户办事的。

在证券市场中,守门人倒是为其评价的公司办事,用户首要指的是投资者。但在实际中,守门人却经常是为其评价的公司办事的,后者平日为前者的办事埋单。作为用户的投资者,其好处反倒经常被守门人轻忽。从外观上看,这似乎是监管部门经常指摘的守门人缺乏自力性的问题,但实质上是守门人办事对象错位的问题。这种错位是若何造成的呢?从基本上来说,是因为守门人自身的好处受制于她他所做出的评价究竟以及被评价的公司。

以债券信用评级为例,评级机构的收益来自于其所评价的债券刊行机构,而并非来自于债券投资者。按照“谁付费对谁负责”的市场一样原则,信用评级机构在业绩竞争的压力下,进行信用评价时弗成避免地会受到付费公司的影响。为了债券刊行成功,公司也会倾向于礼聘那些在信用评价方面有“弹性”的信用评级机构。

如斯一来,信用评级机构就较轻易被受付费公司所俘获的影响,倾向于将公司而非用户(投资者)看成办事对象,从而也会导致信用评级机构和债券市场“劣币遣散良币”的现象发生。

管帐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面临的压力与问题也与债券信用评级机构雷同。换言之,现有的市场划定使得各类中介机构不太轻易对峙监管部门所要求的“自力性”原则。

守门人和用户间难以竖立有较强约束力的契约

有关道德自律问题,从守门人理论的视角来看,指的是市场中介机构罔顾用户好处,滥用其守门人地位及信息优势,为了自身好处去影响市场。比来爆出有证券剖析师先行建仓,尔后在证券电视节目中公开介绍,然后高位卖出获取暴利的行为,即属于这种景遇。这类问题实际上是上述自力性问题的另一个方面,之所以会发生,很主要的一个原因是守门人在对公司进行评价时,其这类评价究竟的用户往往是不明确的,是以守门人和评价究竟的用户之间难以竖立有较强约束力的契约。

此外,守门人在占有信息优势的同时,也缺乏较为有效的市场激励机制去维护潜在用户的好处。换句话说,尽职尽责的守门人并没有因为其“道德”而在市场上成长得更好,并且他们也不知道谁将会从其工作中受益或是受害,加上违法的成本较小以及被发现的或者性不大,守门人遍及缺乏对用户的责任感市场的敬畏。在这种贸易情况下,守门人很难做到道德自律。

能够考虑采用“双守门人系统”

重赏之下,必有勇夫。重罚之下,方有敬畏。证券市场急需加大对守门人(各类市场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违法违规的惩罚力度,并且必需是伤筋动骨的严厉惩罚,如许才能竖立起证券市场的威信,使得守门人不敢..,增加责随意识。

然则仅仅加大惩罚力度是不敷的。一个更考验监管部门治理水平的问题是,若何竖立一套立异且有效的市场划定,而且基于这套新的划定能发生有利于守门人成长的市场情况。举例来说,针对刊行人付费模式影响守门人自力性的缺陷,能够考虑按照“评价究竟决意付费方”的立异模式,即在加大证券承销商司法责任的根蒂上,使得信用评价机构、管帐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守门人的好处自力于他们对公司所做的评价。即当守门人的评价有利于这些公司时,由证券承销商承担有关的费用,而当守门人的评价晦气于这些公司时,则由公司方面承担有关的费用(雷同于罚没包管金)。此外,守门人的评价买卖和其他买卖(如咨询或指点买卖)必需分隔,且对统一家公司不克既做评价买卖又做指点买卖。

此外,为了增强监管部门的信息优势,监管部门能够考虑采用“双守门人系统”,即在证券承销商和公司选定的一套守门人(信用评价机构、管帐师事务所和律所等)之外,监管部门能够此外从市场指定一套守门人自力地对公司进行评价,并并且要求两套守门人的评价必需杀青一致方可使公司进入证券市场开展市场运动,并且这两套守门人都需对本身的评价负责。然则由监管部门指定的那一套守门人,其费用由监管部门从所征收的税费中列支,并由监管部门直接支出给其指定的守门人。如斯一来,将有助于守门人之间竖立起互相监视和互相制衡的机制,也有利于守门人提高守门意识与守门水平。尽管“双守门人系统”会增加成本而且也有或者损失一点效率,然则从中国的国情出发,出于珍爱投资者的好处、建立好的市场生态以及更好地提防金融风险,如许的成本与价值不光是必需的,并且也是值得的。

上述提出的“按评价究竟决意付费方”和“双守门人系统”的划定设计,只是证券市场守门人轨制改造的一个偏向性的思路,一定还需要进一步细化并考虑配套的改造办法,在增加可把持性的同时也可包管改造结果。例如,现有的对信用评价机构的信用评价工作应该持续对峙,下一步还应增强对券商、管帐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的信用评价工作,同时加大违法违规机构和人员的信息流露和惩戒力度,等等。只有从系统设计的角度全盘考虑,证券市场的守门人失守的问题才有或者真正获得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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