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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三权分置”的形成逻辑与实施政策(下)(2)

2018-05-31 14:11:31 网络整理 阅读:53 评论:0

从政策文本来看,2014年中央“一号文件”首次提出:“在落实农村土地集体所有权的基础上,稳定农户承包权,放活土地经营权,允许承包土地的经营权向金融机构抵押融资。”这意味着农地“三权分置”从指导思想转变为实际操作,三权分置随即被视为是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是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之后农村改革的又一重大制度创新。

就政府间和市场间制度安排而言,“三权分置”与此前制度存在着继承和变革的双重关系。“三权分置”强调要落实集体所有权,原因在于:集体所有权是稳定承包权和放活经营权的前置条件,农地所有权通常由“村两委”(村党支部..、村民..)等集体组织来行使,“村两委”既是经济组织,也是行政组织,,某种程度上是行政层级在农村的延伸。

基于此,土地所有权的执行不仅取决于特定农村社区中,村民个体和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关系,而且取决于地方政府与集体组织之间的关联关系。从“三权分置”的内涵来看,落实集体所有权意味着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经济一致性的增强,即中央政府通过深化财政制度改革和行政激励体制改革,减弱地方政府对土地配置的实际影响力,这相对于此前的政府间制度安排是一个变革。

此外,“三权分置”强调要激活土地经营权,原因在于:从承包经营权中分解出承包权和经营权,可以适应土地承包者未必是实际经营者的特征事实,通过经营权流转实现土地的社会化配置,进而拓展农民的选择范围和收入渠道,提高土地要素的流动性和配置效率。

这里的关键是在对土地上游市场(例如:土地所有权)规范的同时,更为充分地激活土地下游市场,即经营权在不同主体之间的流动和交易,促使土地流转价格成为反映下游市场相对稀缺性的核心变量。下游市场放松还意味着城乡之间资本、劳动力等要素的双向流动增强,资本下乡、技术下乡能够得到土地制度的支持,各类微观主体在城乡间配置要素的自主性在增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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