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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三权分置”的形成逻辑与实施政策(下)(5)

2018-05-31 14:11:31 网络整理 阅读:53 评论:0

与此相适应,农民也出现了显著分化,我国农村存在着三种意义上的农民。一是承包土地且自身耕作土地的农民,他们拥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二是承包土地但不直接耕作土地的农民,他们保留土地承包权并让渡土地经营权,这主要体现为常年外出打工的农民工。统计资料显示,截至2016年底我国农民工的数量为2.82亿,其中外出农民工数量为1.69亿,这个群体构成了农地流出者的主体部分。三是不具有土地承包权但实际耕作土地的农民,他们通常是进入农业的专业大户、龙头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这类农民通过引入外部资本、技术、信息、经营模式等推动了农业经营方式变革。

立足于“三权分置”,此前农村劳动力和资本的单向度外流很可能演变为各类要素在城乡间的双向流动,城市的资本和劳动力可与农村土地要素相结合,从而在更广泛的范围内深化要素的市场化改革,提高要素生产率以及全要素生产率,并在要素组合效率提高的基础上形成城乡融合发展的新型动力。

由此可见,“三权分置”不唯一是农地领域的产权制度变革,而是立足于社会主要矛盾转化形成城乡融合发展新体制的重要突破口。

四、新时代背景下我国推进农地“三权分置”的政策方案

“三权分置”是现阶段我国农地产权制度变革的基本方向。历史地看,我国农地产权制度演变取决于发展战略与约束条件的组合,以及与此关联的政府间、市场间制度安排的变动。导源于政府间和市场间制度安排的动态演变,“三权分置”才体现出此前农地产权制度演变逻辑的延伸,其要义是在政府间制度边际改进的背景下,通过市场间制度调整来提高农村土地(进而其他要素)的配置效率。

这里,市场间制度安排调整集中体现为不改变土地集体所有制和农户土地承包关系,而通过产权细分实现土地经营权在更大范围内的流动和可交易性。在“三权分置”中,集体的土地所有权与农户的土地承包权得到了延续,这不仅是因为土地体现着生产资料公有制的性质,以及土地对农村居民具有“成员权”特征,还是因为政府可通过界定土地产权而影响经济社会发展,而农民在融入城市时也具有退回农村的缓冲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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