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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农地“三权分置”的形成逻辑与实施政策(下)(4)

2018-05-31 14:11:31 网络整理 阅读:53 评论:0

相对于两权分离和两权裂变,“三权分置”意味着农地形成了新的权利结构,即从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的两分格局转变为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的三分状态。理解这种转变需要界定不同权利的内涵,也需要廓清前后权利结构的关联关系。

就权利内涵而言,集体所有权是指集体拥有土地性质变更权和土地利用监督权。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民以家庭为单位(即农户)取得的承包期内的土地占有权、使用权和处置权,现有法律将土地承包经营权界定为用益物权。承包权是指农民从集体获取的某时期内的承包权利,它包括承包期内的占有权、收益权、继承权和退出权,而经营权是指农户土地让渡后的实际耕作权。

就权利状态而言,如果我们在权利结构中关注前后制度的比较及主体特征,则可以发现: “三权分置”是对此前格局的继承和发展。如图2所示:落实集体所有权是“三权分置”的前置条件,而集体所有权的执行受到地方政府与农村集体关联关系的影响,也受到社区内部村民个体与农村集体关联关系的影响。改革开放之后,农地在集体所有权背景下形成了农户的承包经营权,这种权利与农户承包土地且耕作土地是匹配的。在农户承包但不耕作土地的背景下,土地承包经营权分化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土地流出者拥有承包权但让渡经营权,土地流入者通过支付流转费用获得经营权,他们在土地流转市场中依靠合约界定权利义务关系。承包经营权分化为承包权和经营权并不是单向度的,在流转合约到期后,土地承包者收回经营权并实际耕作土地,则其随之就拥有完整的土地承包经营权。

中国农地“三权分置”的形成逻辑与实施政策(下)(4)

从图2可知,“三权分置”确实形成了新的权利结构,但这种权利结构并不是否定或取消了此前的权利类型。它在产权细分的条件下拓展了农民(以及其他经营者)的选择范围,即农民可以选择此前的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经营权状态,也可以选择集体所有权-农户承包权-土地经营权状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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