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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法:首现于《周礼·夏官》,经魏晋南北朝发展,最终定型于隋唐

2019-08-23 10:50:21 暂无 阅读:1745 评论:0

我国军事法制积厚流光。早在奴隶制的夏、商、西周三代就有了包罗奖惩内容的军法,其时,军法首要施展在临战前王发布的誓命文告中,即“用之于军旅”。《尚书》中的《甘誓》、《汤誓》、《牧誓》,既是战争带动令、讨敌檄文,又是陈旧的军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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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在《甘警》中公布,三军将士必需严厉执行号令,奋勇杀敌,不然以“不恭命”定罪。“用命赏于祖,勿用命戮于社,予则孥戮汝”。这是夏王为打败有扈氏,争夺战争胜利所公布和执行的有关军法。殷商甲骨文中的“师惟律用”,《周易》师卦中的“师出以律”,甲骨文、金文中其他有关军法内容与司法职官的记载,都反映了殷商、西周对军法的正视。夏、商、西周统治者恰是经由包罗严厉奖惩内容的军法掌握和批示戎行为其效命。所以,三代把“发誓命之文”列为“阵战之首”。一、成文军法的首次显现

春秋以前,我国尚无发布的成文法,春秋晚期则有了包罗军法在内的成文法发布。其时,各诸侯国接踵改造军制,军法内容逐渐增多,划定逐渐细密,军中专司军法的法官也趋专业化。齐、楚的军正,吴、晋的司马等都是掌管军法军令的官员。他们本着“军事无犯,犯而不隐”的原则,对违法者严加以处理。至战国,跟着列国厘革的络续深入,常备军的扩大,“缘法而治”,以法治军成为遍及现象。《周礼·夏官》明确记载:“合其卒伍,置其有司,以军法治之。”军事法已从一样刑律中逐渐自力出来,内容普遍详明,形式也趋于多样化和条令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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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如,秦国制订了《军爵律》、《戍律》和涉及“傅籍”以应兵役的《傅律》;齐国制订了《守法》、《守令》、《将军令》、《库法》;魏国制订了考选武卒之法等。据《商君书》、《孙膑兵书》、《六韬》、《尉鐐子》等文献记载,很多国度还接踵制订和实施了营区法、惩办战败降敌逃亡法、什伍连坐法等。

秦朝竖立统一国度之后,除把统一前公布实施的军法履行全国之外,又进行了包罗军事法内容的大规模立法运动。从湖北云梦出土的《秦简》能够看出,军法在秦法中占有凸起的地位。汉初,高祖命“萧何次律令,韩信申军法”,统治者对制订军法极为正视。而后,由孙叔通、张苍等人加以增补,使戎行调动、作战、筑城、宮卫、边防、兵役、军功爵、军马诸方面都有了响应的法令,并设置了区域性、细则性的军法科别、品约,如《官卫令》、《马复令》、《捕斩匈奴反羌购赏科别》、《塞上狼烟品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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军中遍及设立了专职军法执行官——军正,东汉时,又增没了外刺、刺奸等官,汉代的军事立法、司法及其监察轨制已初具规模,三代那种以临战誓言作为军法首要形式的现象已经基本改变,暂时性的军事誓言已被不乱的成文军法、军令所庖代。这表明封建军事法制已趋于成熟。

经由魏晋南北朝的成长,我国封建军事法制最终在隋唐定型,在《唐律》中订有《卫禁》、《擅兴》、《厩库》、《捕亡》等篇有关军事司法外,还制订了《宫卫令》、《军防令》、《兵部格》、《兵部式》等一系列专门军事条令、条例,并一向为后世仿效。

军法:首现于《周礼·夏官》,经魏晋南北朝发展,最终定型于隋唐

二、宋朝今后军法的成长

宋朝沿唐法统而有成长,新定主要的军法是“阶级法”。此外,还有《元丰将官敕》、《熙宁详定军马敕》、《请军班直禄令》等。其时,禁军、厢军、乡兵、蕃兵都有各自的军令、条例。元朝的军法,留存了相当多的..传统,同时又接收了前代汉族封建王朝的立法原则。元朝法典首次设置了《军律》专篇,并制订了各类军事“条画”,诸如《省谕武士条画二十三款》、《晓谕武士条画十四款》等。

明、清,封建专制集权法制获得高度成长,其军事法制可谓集古代之大成,并有主要立异。《大明律》打破了秦汉以来将军事法排列于多篇的款式,集中专列《兵律》一篇。《兵律》包罗宫卫、军政、关津、厩牧、邮驿五门,门下又分多数条目,和唐律比拟,凸起了军政方面的内容,并使《大明律・兵律》成为笼盖军事全局的根基法。与此响应,专门的军事律例、条令条例也好多,主要的有《军卫法》、《军法定律》、《皇城守卫禁约》、《行号角令》《垛集令》、《勾补军土令》、《根捕逃军法》、《赏例》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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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朝《大清律·兵律》与明朝的《兵律》根基沟通。其他军事律例、条令、则例较明朝更为详明,如雍正年河的《钦定军规》(《军令合同》)、乾隆年间的《行军简明规律》,曾国藩手定的《训家规》、《训营规》及《水师获胜歌》等,内容涉及兵役、职制、编组、考选、功赏、规律、教育练习、军器、驿传、马政、供给等各方面。

清末改造军制,军事法是其主要内容之一。在洋务思惟指导下效仿西方军法轨制,接踵颁行了《陆军部章程》、《北洋水师章程》、新建陆军《简明军律》等陆、水师专门律例。我国古代军事法制起头向近代军事法制过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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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军法的主要意义

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发生、成长、演变,直至封建军事法制完整系统的竖立与完美,是和历代政治、经济、军事、科技等成长分不开的。宋朝之所以在中央起头设置对照专门化的军事立法、司法机构,恰是为了包管枢密院、三衙、帅臣互相制约的军事向导体系的贯彻实施。而科技的提高,火器的显现,便导致了宋朝有关火器禁令的发生。

《大明律》之所以冲破秦、汉以来将军法排列于多篇的传统款式,集中专列《兵律),并使它成为笼盖军事全局的根基法,也恰是和明朝增强中央集权,强化六部感化,提高兵部的地位这一政治需要慎密相联的。司法属于上层建筑,是统治阶级意志的集中示意,它集中地反映了统治阶级好处和要求。军事法也不破例,具有光鲜的阶级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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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行是国度政权的首要支柱,是统治阶级维护其统治的对象。军法恰是组织和强化这一对象的手段。我国古代军事成长史雄辩证实,建军治军,不光需要确立和完美军事组织体系,并且需要制订和实施响应的律例及其轨制。事实上,军事向导与武装力量体系、戎行的组织编制、兵器装备、教育练习、治理、通信联络、后勤保障轨制、兵役、带动轨制等,无一不是经由法令规章形式来竖立的。军事法制既是军制的一个主要构成部门,又是包管其他军事轨制贯彻实施的需要手段。它在军制中具有凸起的地位和感化,直接关系着建军治军的成败,甚至国度的兴亡。四、我国古代军法的首要特点

从奴隶制的夏、商、西周,一向到封建社会的后期明、清时代,历朝最高统治者不光垄断了最高行政大权,并且集军事立法权、司法权于ー身。军事法制高度集中是我国古代军事法制的一大特点。如前所述,我国奴隶制时代的军法,首要示意形式就是王命。秦、汉今后,尽管“律”成为军法的首要形式,但皇帝的制敕、诏诰始终是军法的主要形式之ー,在实践过程中往往高于其他任何司法形式。并且权势的军律军令,也无一不是由皇帝最后裁定颁行世界,无一不集中施展皇权对军权的细密掌握,“朕即国度”,“律令出于朕”代军事法制实际情形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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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古代军事法制还具有一连性、继续性的特点,并融和了以汉民族为主体的各民族的司法意识和传统。例如:我国现存最早的堪称军事法典的《司马法》,既包罗了春秋甚至更古军法内容,又为战国时代军事法扶植和进一步完美供应了蓝体。从清末沈家本所辑《汉律摭遗・汉军法》看,其根基内容也本于《司马法》,而韩信所订《军法》实际上只是对《可马法》的增补。宋朝的卫禁、擅兴、底庠请律,篇名、内容根基仿自《唐律》,《军防令》也根基沿袭唐朝《军防令》。辽、金、元的军法,除连结其民族特色外,都以唐、宋军法为渊源,同时又对明朝军法的某些方面有所影响。而《大清律・兵律》则几乎是《大明律·兵律》的翻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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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是奴隶主阶级、封建田主阶级所竖立王朝,照样农民起义所竖立的政权(如宁靖天堂),都实行酷刑峻法、重赏重罚原则,军法不只严于民法,并且贯彻重赏以劝、重罚立威的精神,强调“赏不逾时”“罚不逆列”。是以,我国古代军法还具有严峻性、实时性的特点。参考资料:

《兵书百战经・军誓》

《中国古代兵书选辑》

《中国古代军事轨制史-军事法制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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