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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赠与儿子不动产 女方反悔起诉被驳回

2018-05-30 05:14:06 网络整理 阅读:163 评论:0

(北京时间记者 王丽乐 报道)随着经济生活的发展,未成年人名下登记有不动产的情况已不罕见,在民事案件中涉及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的情况不断增加。5月29日,北京市三中院召开新闻通报会,介绍了涉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的审理情况,并通报典型案例。

夫妻离婚协议赠与儿子不动产 女方反悔起诉被驳回

通报会现场(法院供图)

据通报会,北京法院2014年1月至2018年4月审结的涉未成年人不动产纠纷案件,主要集中于离婚纠纷(占比38.3%)、离婚后财产纠纷(占比18.2%)、房屋买卖合同纠纷(占比28%),父母直接以未成年子女的名义购房为未成年人取得不动产的主要途径,占比62.1%。

“一旦夫妻离婚,则可能因夫妻一方或双方主张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不动产系夫妻共同财产而应分割,从而发生争议诉至法院。” 三中院民二庭庭长马立红说。

离婚协议约定赠与儿子不动产后反悔

杜某与杨某结婚,婚后育一子,,即杨小某。杜某与杨某在民政局办理协议离婚,离婚协议约定杨小某由杨某抚养,杜某不负担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抚养费用。同日,杜某在民政局签署赠与协议,将因拆迁所得50平方米份额赠与其子杨小某。杜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赠与协议,认为杨某以继续拖延离婚的恶劣条件要求其赠与,其为能尽快摆脱不幸婚姻,无奈签下赠与协议,绝非其真实意愿。一审法院判决:驳回杜某的诉讼请求。宣判后,杜某提出上诉。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杜某与杨某是在综合考虑各种因素的前提下才同意离婚的,在签订离婚协议书的同时达成赠与协议,该赠与行为,应视为赠与人为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结果而为的一种赠与,是一种有目的的赠与行为,在双方婚姻关系解除的情况下,应认为赠与目的已经实现,基于诚信原则,不应允许赠与人事后任意撤销赠与;其次,该赠与协议严格来说是具有一定道德义务性质的诺成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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