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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离婚协议赠与儿子不动产 女方反悔起诉被驳回(2)

2018-05-30 05:14:06 网络整理 阅读:163 评论:0

登记在女儿名下的不动产系赠与

赵某与岳某原系夫妻,生育一女岳小某。赵某与岳某以夫妻共同财产出资购买了涉案房屋及车库2个。办理买卖手续时,《购房协议》中“买方”、收款收据中的付款人以及车库业主登记信息表上注明均为“岳小某”。房屋临时使用证登记在岳小某名下。岳某与赵某协议离婚,约定岳小某名下的涉案房屋归岳某所有,但未对车库的归属作出约定。赵某提起诉讼,要求确认双方所签离婚协议中关于涉案房屋的约定无效,生效判决确定该财产分割约定无效。岳小某、赵某起诉至法院,请求确认房屋、车库赠与行为有效。一审法院判决确认赵某与岳某将涉案房屋赠与岳小某的行为有效,驳回其他诉讼请求。宣判后,赵某、岳小某提出上诉。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本案中,岳某与赵某共同出资以岳小某的名义购买了诉争房屋,行政机关为岳小某颁发了房屋临时使用证,岳小某即取得了该房屋的相关权利。此房屋应视为岳某与赵某对岳小某的赠与,该赠与事实亦为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所确认。现岳小某、赵某请求确认岳某、赵某将诉争房屋赠与岳小某的行为有效,于法有据,法院予以支持。关于诉争的车库,其权属情况未经有关机关登记确认,鉴于系岳某、赵某共同出资购买,应认定为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未成年人主张回迁房所有权

黄某与金某原系夫妻关系,二人共育有一女金小某。2007年,拆迁人北京空港物流基地开发中心(甲方)与被拆迁人金某母亲(乙方)签署《北京市集体土地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乙方的家庭人口为金某父母、黄某、金某、金小某。金某一方适用拆迁补偿及优惠安置面积购买回迁房三套。

后黄某与金某离婚,婚生女金小某由黄某抚养。黄某、金小某诉至法院要求判令其中一套回迁房归黄某、金小某所有。涉案房屋由金某父母出资购买,享有所有权,与黄某、金小某无关。一审法院判决确认涉诉房屋归黄某、金小某所有,黄某、金小某给付金某、金某父母该房屋价值折款四十六万余元。宣判后,金某及其父母不服提出上诉。三中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说法】因涉案房屋拆迁,在购买三套回迁房中共同使用了5人每人享有45平米优惠价购房指标与9平米调剂价购房指标,拆迁补偿款均汇入金某母亲账户,购买涉诉房屋并未区分使用优惠购房面积,因此涉诉房屋为5人共同共有。一审法院综合考虑三套回迁房屋情况,确认涉诉房屋归黄某、金小某所有,并无不当。涉诉房屋判归黄某、金小某后,各方就黄某、金小某应付的购房款以及黄某、金小某应得的拆迁补偿款可重新结算,黄某、金小某同意支付的四十六万余元款项可予以冲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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