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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六大焦点问题待明确(2)

2018-08-30 05:43:20 网络整理 阅读:133 评论:0

《修订草案》在引导业主及相关各方参与小区物业管理,营造共建共治共享社区治理格局等方面作出了制度安排。比如草案不仅规定了业主、业主组织与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义务,规定了相关政府主管部门、街道办的职责,还规定了物业使用人、居民..、相关行业协会,以及专业服务机构参与物业管理的方式、渠道,在此方面走在全国前列。

主要争议问题

政府该不该介入物业管理监管?

建议:小区出现物管“服务真空期”时,街道办和居委会应该介入。

对于政府在物业管理中的定位问题,经研究,深圳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初审认为,物业管理具有“准公共性”,相关事务难以由某一个或几个业主作出体现全体业主意志的判断和决策。尤其要在业主自治意愿不强、自治能力不足、市场或自治手段失灵、出现物业管理真空时,做好政府的补位和兜底。

对此,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建议《修订草案》研究恢复现行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相关规定。当业主组织成立后,具备自行管理条件时,政府可退出,交回业主组织自我管理。同时,还建议加强基层党组织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

“业主自行管理”是否可行? 物管收费用“酬金制”还是“包干制”?

建议:需进一步明晰“业主自行管理”操作细则。

两种收费方式各有优劣,由业主大会慎重选择。

关于物业管理的模式问题,明确增设“业主自行管理”的模式是否可行?物业管理究竟该用“酬金制”还是“包干制”呢?

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副主任黄昌鸿指出,经过研究,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认为《修订草案》第七十八条增设“业主自行管理”的规定,与国家《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一脉相承,体现了对业主自治权利的尊重和保障。但鉴于物业管理的专业性以及涉及公共安全问题,建议在《修订草案》中对实行自行管理的住宅物业的规模、范围和业主表决通过条件等进行必要的界定。另外,哪些情形属于业主自行管理,也建议作进一步的明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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