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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六大焦点问题待明确(4)

2018-08-30 05:43:20 网络整理 阅读:133 评论:0

而关于业主自治组织人员的待遇问题。有观点认为,业委会工作具有公益性,成员不应取得津贴或报酬。领取津贴或报酬,其行为的公正性反而令人怀疑。但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业委会工作即使属于公益性质,也并不意味着业委会成员不可以取得津贴或者报酬。而且业委会工作琐碎、繁重,完全让业委会成员无偿奉献有失公平,不可持续,难以推广。市人大..城建环资工委初审后指出,业委会成员的津贴或待遇,属于业主自治范畴,每个物业小区情况不同,立法不宜作硬性强制规定,《修订草案》第八十九条将其决定权交由物业小区业主大会自行决定。

物业管理费难提价? 选聘物管是“公开招标”还是“邀请招标”?

建议:加强培育业主自治意识和议价能力,选聘物管采用“公开招标”并制定细则。

关于物业管理费的提价问题,黄昌鸿指出,经研究,物业服务价格,分为前期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和后期物业管理收费价格。前者,目前按照相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由省级人民政府价格部门定价,市一级政府没有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收费价格指导价的权力。后者,,实质属于民事合同中的合同交易价格,应遵循市场规则,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自主协商确定。深圳市部分住宅物业管理费之所以长期得不到合理调整,主要原因在于大部分住宅小区业主组织成立不起来,长期处于前期物业服务阶段。业主共有物业权属不清,物业费包干范围不明等,建议加强培育业主的自治意识和能力,提高业主大会及业委会的成立率,尽快结束前期物业服务阶段。同时要明晰业主共有物业范围、建立业主共有资金管理制度,让业主大会与物业服务企业真正成为平等民事主体,通过市场机制合理调节物业服务收费,促进深圳市物业服务实现优质优价。

而《修订草案》在第六十九条规定:“住宅物业的业主大会应当采用招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是否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由业主大会会议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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