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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孩子上保险索赔遭拒,专家:免责条款未必免责(2)

2018-10-29 18:23:38 网络整理 阅读:80 评论:0

此外,被告保险公司没有提交证据证明就此向原告方进行过提示说明,在保险单中也无任何有关除外保险责任的特别提示。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小同父母保险金6万元。

案例2签字承诺“阅知” 保险条款仍可能无效

还有一起案件是由昌平法院审理的。中学生小飞(化名)在学校上课时意外摔伤,医院诊断为右膝ACL断裂、内外侧副韧带损伤。小飞在医院进行了手术治疗,家长为他支付了近3万元医疗费。但当家长事后向保险公司理赔时,却被保险公司以部分医疗费产生的时间超过了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期间为由,只同意对保险期间产生的那部分费用进行理赔,且还要扣除自费药和100元免赔额,并按比例分档理赔。

原来,小飞的父母给他上了一份由被告保险公司推出的学生儿童定期寿险,以及附加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附加意外伤害费用补偿医疗保险等,保险金合计100元。

开庭时,保险公司提交了《学生、幼儿保险投保申请书》制式样本及有家长签字的签字联,签字联中载明:“被保险人法定监护人或投保人已阅知学生/幼儿保险责任、责任免除、免赔额、报销比例、《人身保险残疾程度与保险金给付比例表》、《意外烧伤保险金给付比例表》、特别提示和索赔指南,并自愿投保。”

保险公司提交的《学生、幼儿保险投保申请书》制式样本共四联,除签字联外,其他部分记载了各险种的利益条款、免责条款等内容,其中,《附加学生儿童住院费用补偿医疗保险利益条款》的保险责任一项以普通字体记载了如下内容:“保险期间届满被保险人治疗仍未结束的,本公司继续承担给付医疗保险金责任的期限,住院治疗至出院之日止但以保险期间届满的次日起九十日为限。”而在学生、幼儿保险方案及报销比例一节,标题和部分内容采取了字体加黑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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