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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长为孩子上保险索赔遭拒,专家:免责条款未必免责(3)

2018-10-29 18:23:38 网络整理 阅读:80 评论:0

关于签字联,虽然小飞家长表示购买保险时并未阅读具体内容,但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因此法院认定小飞家长已经阅读了《学生、幼儿保险投保申请书》的全部条款。

在此基础上,法院认为,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对免责条款的内容“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尽到提示义务的对小飞发生法律效力。

由于在涉案的保险条款中关于学生、幼儿保险方案及报销比例一节,保险公司用了字体加黑处理,法院认为,这种处理足以引起投保人的注意,因此该部分免责条款对于投保人发生法律效力。但保险条款中关于保险责任的期限的约定,因未作出任何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法院认定该条款对保险人不发生法律效力。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保险公司赔偿小飞住院费、门诊费、住院补助等共计1.5万元。

释法保险公司须举证证明已做“明确说明”

记者翻阅中国裁判文书网查找到几起北京法院审理过的涉及儿童保险类的判决,情况和上面两起相似。虽然保险公司都拿保险条款说事拒赔,但最终或多或少都被法院判决给予了赔偿。

像朝阳法院早先审理的一起案件,被保险人、18岁的小强(化名)醉酒乘车发生交通事故受伤,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是,保险条款中约定“被保险人醉酒或受..、管制药品的影响期间遭受意外伤害导致身故、残疾的,保险人不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但法院最后仍以保险公司未能证明已就免责条款对投保人进行了“明确说明”,判决保险公司给予保险赔付。

所以,给孩子上了儿童保险的家长们,万一碰到保险理赔时保险公司拿出免责条款予以拒赔,也不要慌。

朝阳法院金融审判庭副庭长张春光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我国《保险法》第十七条明确规定:订立保险合同,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的,保险人向投保人提供的投保单应当附格式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合同的内容。对保险合同中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合同时应当在投保单、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上作出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提示,并对该条款的内容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投保人作出明确说明,未作提示或者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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