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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一女子称被水滴声吵得失眠 怒告邻居要求拆了顶棚(2)

2018-12-07 07:23:41 网络整理 阅读:51 评论:0

小慧称,之前邻居小丽有向她反映过,挡板在下雨天水滴的声音影响其休息,为此要求小慧处理。小慧在2017年11月底,已经将挡板更换为塑料软板。但小丽依然认为被告违法在二楼阳台搭建构筑物,并在今年1月24日起诉至法院。

“其实将挡板更换为塑料软板后噪音已经减少。”庭审中小慧辩称,小丽诉状所提关于本案纠纷的陈述与事实不符。并且认定构筑物是否属于违法搭建是政府行政部门的权限,不能凭原告自身主观意愿来断定。

“如果说挡板造成的雨滴噪音,影响了休息,或者存在堆积垃圾、被盗窃的安全隐患,请原告提供证据证明。”小慧称。

记者从顺德区法院了解到,对于小丽提供的证明自己因雨滴造成失眠焦虑等病历,经过审查后,该证据未能反映与本案有关。另一方面,该证据是小丽丈夫的病历,小丽的丈夫作为成年人,应由其自行主张,因此,法院对该证据不予采纳。

法院:未超合理容忍范围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认为,首先,对于小丽主张要求限期拆除被告在二楼阳台违法搭建的构筑物问题,庭审中小丽已明确将挡板更换为塑料软板后噪音已经减少,且从小丽提供的照片来看,仅有极少量的垃圾,该构筑物离原告的窗户也有一定的距离。

佛山市顺德区法院法官表示,根据《..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可见,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在合理范围内应保持容忍,本案被告搭建的构筑物未超过合理的容忍范围,原告的主张缺乏依据,因此法院不予支持。

至于该构筑物是否违章建筑,因为不属于法院处理的范围,法院认为应该由原告向政府有关部门申请处理。“搭建的构筑物未超过合理的容忍范围,,原告庭审后提出的鉴定申请已无必要,法院不予准许。”顺德区法院法官表示,其次,对于小丽主张要求被告赔偿其精神损害费10000元,法院认为原告提出该项主张是认为其丈夫有失眠症及焦虑症,但是,一方面,小丽未能举证其丈夫疾病发生的原因;另一方面,小丽的丈夫作为成年人,也应由其自行主张权利,而不是由原告主张。因此,对于原告的该项主张,法院也不予支持。

最终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顺德区法院驳回了小丽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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