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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问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作案时处于精神疾病发病期,案发后如何得出结论?(2)

2018-12-07 07:30:14 网络整理 阅读:130 评论:0

除了这些客观资料外,鉴定人还要和被鉴定人面对面,对其进行精神检查。“对我们这些鉴定人来说,精神疾病鉴定有一套完整的规范。精神检查时周围的环境应该是怎样的,问话应该怎样开始都有讲究。”这样的精神检查往往要持续2到3个小时,期间鉴定人会不断观察被鉴定人的动作、表情等小细节。随着科技的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鉴定人有时也会使用脑电图等技术手段。

相差几个月,如何“再现现场”?

“很多人都很好奇,相差几个月的鉴定,怎么能还原出某个人当时的精神状态?这里面的关键就在于,通过大量的资料和观察,捕捉其行为中出现的异常。”该专家解释道,简单来说,就是每个人精神疾病发作时都会有一定的特征,客观表现就是会出现某些特定行为。通过分析某个时间段前后的大量资料,以及一次甚至多次面对面精神检查,鉴定人就能逐渐锁定这些特定行为,从而判断被鉴定人是否处于发病期。

“但不管怎么说,精神疾病司法鉴定都是一项主观性极强的鉴定工作。”该专家坦言,在司法实践中,对同一人得出不同的精神疾病鉴定结论也是常有的事,“我们有时要出庭作证,解释如何得出这一结论。”

患有精神疾病,犯罪可以免责吗?

在一些人看来,患有精神疾病的人犯罪似乎可以“免责”,这样的看法对吗?

精神疾病司法鉴定专家和法律界人士都表示这是一种误解。《..刑法》第十八条规定将精神病人犯罪分为三类情形:

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政府强制医疗。

间歇性的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的时候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而且,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时,刑法在从轻处罚的规定上用的是“可以”一词而非“应当”“应该”,这意味着法院在审理时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如嫌疑人的作案动机、后果、到案后表现等内容进行裁量决定。

事实上,此前确有不从轻处罚的案例。2014年3月27日,北京怀柔王化村男子赵子辉因房产纠纷持刀伤人致6死12伤,后被司法鉴定为限制刑事责任能力人。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子辉实施犯罪时具有辨认能力,其所患疾病对其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影响甚微,其对18名无辜被害人实施的扎刺行为是在其主观意识支配下进行的,由此,使被害人身心受到严重伤害,给10多个家庭造成沉重的经济和心理负担,引起当地村民的极度恐慌,犯罪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最终,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赵子辉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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