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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扫黑除恶】吕梁判决2案11人!晋中发布第四季度“扫黑除恶”成绩单(2)

2019-01-19 00:43:44 网络整理 阅读:168 评论:0

2018年3月份以来,以被告人韩某豪为首,被告人刘某等人为组织成员,纠集被告人乔某伟、杨某笑、王某强等人,以搭讪他人、讨要高利息贷款等为由,在本市体育场门口附近、康华宾馆、欢乐迪KTV等地共同故意多次实施聚众斗殴、寻衅滋事等犯罪活动,致使多人受伤,其中2人评定为轻微伤。法院认为,被告人韩某豪、乔某伟、刘某等人以被告人韩某豪为首,被告人刘某等人为组织者,经常纠集在一起,多次在公共场所等地随意殴打他人,聚众斗殴、结伙逞强斗狠,共同实施犯罪,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该组织有三名以上组织成员,有明显的首要分子,多次实施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的犯罪行为,应认定为犯罪集团。

法院判决

被告人韩某豪、乔某伟、刘某犯寻衅滋事罪、聚众斗殴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至一年八个月不等的刑罚,对被告人韩某豪并处罚金;被告人杨某笑、王某强、李某军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至六个月不等的刑罚。

中阳县人民法院于对张某才等5人恶势力犯罪案件进行了公开宣判。

【扫黑除恶】吕梁判决2案11人!晋中发布第四季度“扫黑除恶”成绩单(2)

审理查明

2013年以来,被告人张某才纠结社会人员,在车鸣峪林场等地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并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被告人张某才等4人多次阻拦他人施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在车鸣峪林场起哄闹事,砸毁车鸣峪林场办公楼玻璃,驾驶铲车损毁车鸣峪林场大门,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及生产经营,破坏社会秩序,并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才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以威胁手段强揽工程,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构成强迫交易罪;多次阻拦他人施工,强拿硬要他人财物,与李某喜、梁某明在车鸣峪林场起哄闹事,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与张某飞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他人轻伤,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某军明知被告人张某才的犯罪行为,故意做虚假供述,,其行为已构成包庇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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