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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安置补偿协议:你不可不知道的7个不要签!

2018-06-25 03:12:12 网络整理 阅读:152 评论:0

最近,有读者私信询问我,拆迁安置补偿协议到底签不签?怎么签?相信这可能也是许多人想弄明白的问题:在征地拆迁中,到底是否应当签署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如果签了,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在此,李文谦和孟文静律师为大家详细解答。

一、 不是基于公共利益的拆迁协议不要

在我国,合法的征收拆迁必须是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如国防、外交、政府组织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政府组织实施的科技、教育、文化、卫生、防灾减灾、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政府组织实施的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政府依法组织实施的旧城区改建等。

如果拆迁不是为了上述公共利益,而是以商业开发目的而进行征收拆迁,是违法行为,这种征收补偿安置协议请不要签。

二、 没有合法征收文件不要签

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征收拆迁的程序,合法的征收拆迁必须经过上级政府审批(土地征收经省政府或..审批,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经市、县级政府决定)、发布征收公告征求意见、集体土地征收进行地籍调查和地上附着物登记、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进行房屋价值评估、拟定安置补偿方案、安置补偿方案报批等程序,旧城改造项目还必须举行听证,听取被拆迁人的意见。

基于上述规定,若拆迁方在没有取得合法文件,没有发布征地公告、安置补偿方案,,没有公开征求被拆迁人的意见的情况下拆迁,征收程序违法,这种安置补偿协议也不能签。

三、不是合法签约对象不要签

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村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一般是县级政府国土部门,城市房屋拆迁的合法签约主体多为专门成立的拆迁办、拆迁指挥部等。很多地方的乡镇政府、村委会经常会上门来和您签订安置拆迁补偿协议,但请切记!!!乡镇政府、村委会是无权与被拆迁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的,乡镇政府、村委会拿来的补偿协议绝对不能签,这也是实践中被拆迁人最容易中招的一个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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