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收养前提凭据《收养法》第六条,收养人该当同时具备下列前提:
(一)无后代;
(二)有抚育教育被收养人的能力;
(三)未患有在医学上认为不该当收养后代的疾病;
(四)年满三十周岁。
收养体式:1、 申请,收养人,送养人和有识别能力的被收养人须配合到收养人户籍地点地的公证机关提出版面或口头申请.
2、审查,评判人员向当事人扣问或到当事人地点单元单子,街道和群众中进行查询,弄清楚当事人证件是否真实,当事人是否相符前提,成立收养是否确系当事人自愿,收养人有无不良念头及经济和健康状况等.
3、办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