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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下班在绕行路线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

2019-09-10 19:44:41 暂无 阅读:785 评论:0
上下班在绕行路线受到伤害申请工伤认定

遵照相关划定,劳动者在上下班的途中、在平常经由的路线上,蒙受非由其本人负首要责任的交通事变,该当认定为工伤。若是因为受恶劣天色前提等客观身分的影响,平常通行路线或许必经路线无法通行,或许因为劳动者身体状况等主观原因,劳动者不得不选择绕到其他路线通行,发生非本人负首要责任的交通事变,可否认定为工伤呢?

【案情回放】

张正为北京某医疗工具有限责任公司的职工,2017年6月某日下昼,鄙人班回家途中与胡鹏驾驶的小汽车发生碰撞。事发后,张正被送往病院治疗,经诊断,张正左膝盖外侧受到伤害。本地交管部门作出交通事变认定书,认定胡鹏负事变悉数责任,张正不负责任。出院后,张正向地点地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不予认定工伤的决意。后张正不服,认为其疾病复发,为了避开平常通行路途上的油烟而绕路,属于合理的下班回家路线,故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人社局的不予认定工伤决意。

【审理】

法院经审理认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划定:职工有下列景遇之一的,该当认定为工伤:……;(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首要责任的交通事变或许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变危险的;……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该当综合考虑出发地与目的地之间的相对位置和其时路况等客观情形。本案中,张正在事发当日并未沿着平常路线自西向东行使,而是绕至其他路线,再自东向西转向回家。其供应的病历材料固然证实其患有疾病,然则并不克证实其不克接触油烟。且凭据被告人社局供应的证据材料,张正平常的通行路线上并没有路边摊,而事发当日其绕行的路线上有路边摊,会发生油烟等气体。故张正供应的证据及陈述不足以证实其在事发当日的绕行路线具有合理性。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张正的诉讼恳求。

【法官说法】

遵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划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首要责任的交通事变危险的,该当认定为工伤。判断劳动者受到事变危险时地点路线是否为其上下班途中的合理路线,成为此类工伤认定案件的重点与难点。司法实践中,一样能够连系职工栖身地和工作单元单子地点地的相对位置关系、道路状况、旅程远近等身分来进行综合判断。

部门情形下,职工在上下班时因为各种原因会选择其他路线绕行,即不经由平时所路过的上下班路线。这些身分或者包罗小我喜欢、身体状况或许身体原因、外部压力下自身意识行为、道路堵塞、突发事件、封路限行、天色恶劣及其他客观原因等。职工在选择上下班的非平常经由的路线时,发生交通事变后,在申请工伤认准时,有义务就事发当日选择绕行线路的合理性进行需要的解说与注释,绕行事由成立的,能够认定为其当日的通行路线为合理路线;若是不克举证证实该路线为合理路线,则其当日的通行路线不克认定为合理路线。判断职工绕行的合理性,应连系以下身分:一是职工所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客观存在;二是职工提出的绕行事由是否相符一样逻辑、是否合理。

本案中,张正称因为其近期旧病复发,为避免接触其平常必经路线上路边摊的油烟味,事发当日并未沿着平常路线自西向东行使,而是绕至其他路线,再自东向西转向回家。然则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张正固然向法庭提交了病例证实其因自身疾病复发,但该病例并不克证实其所发疾病不适宜接触油烟等带有刺激性的气息;经查证,其平常上下班途中所经由的路线上并没有路边摊,且事发当日其所选择的路途中,烧烤摊点较为密集,油烟更为严重,若是其旧疾复发不适宜接触油烟,那么当日其选择该路线,显然不相符逻辑、错误理。所以,张正在事发当日选择的绕行路线不具有合理性,不克认定为其上下班的合理路线,也就不相符《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所划定的认定工伤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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