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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如死 是生还是死?(2)

2018-07-21 05:45:21 网络整理 阅读:164 评论:0

二、对安乐死存在的争议焦点

支持者的依据

1.死亡,作为人生发展的最后阶段,要怎样度过,作为生命个体应该拥有自主权。 我国宪法规定公民享有人身自由权的基本权利,这其中理应包括公民的生存自由权。在病人身患绝症又痛苦不堪,医学尚无回天之力和安抚之功的情况下,尊重病人的意愿,让他幸福而安祥地走完人生的最后一步,是尊重病人生存权利的表现。残废是生命的终结,对每个人来说都是不可避免的,人有生活美好的权利,也有选择安逸死亡的权利。

2.安乐死是对人的生命质量和价值的尊重

人的存在不仅是一个数量问题,还是一个质量和价值的问题。对人来说,生存需要是其最基本的和最基础的需要,人还存在需要超越性的需要。人的所有价值追求都必须以个体生命存在作为前提条件。任何事情都有它的两面性,总是利弊相伴的,我们不能否认,安乐死就像一把双刃剑,用得好,就可以真正解除病人的痛苦,用得不好,就可能成为剥夺病人选择生命权利的借口,被不法不义之徒滥用。

3.“安乐死”不具备犯罪的特征

根据我国刑法理论对犯罪本质的规定,犯罪都必须具备三个特征:社会危害性、刑事违法性及应受刑罚性。这三个特征具有刑法意义上的因果关系。而社会危害性是三个特征中最基本的特征,也是犯罪最本质的特征,故一个不具备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当然不具备犯罪的其余两个特征。安乐死是“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实行安乐死不但不具有社会危害性,反而对社会有益。基于此,安乐死当然不具备刑事违法性和应受刑罚性。

反对者的依据

安乐死问题赐人以死,是变相杀人,违背传统医学神圣的治病救人之使命。古希腊哲学家毕达哥拉斯说:“生命是神圣的,因此我们不能结束自己和别人的生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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