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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不如死 是生还是死?(3)

2018-07-21 05:45:21 网络整理 阅读:164 评论:0

1.生命至高无上。医学伦理要求医生必须尽一切可能救助病人的生命。不可逆的诊断未必准确,应该给病人以医学中无法解释的奇迹的机会,对有些被误认为是社会“负担”的患者进行救治,是人类社会的基本职责。

2..病人要求安乐死的意愿未必是其理智而真实的意思表示,有的只是一种暂时的要求。

3.法律允许安乐死可能会被别有用心的人利用来犯罪,历史上更有过纳粹借安乐死来进行屠杀的教训.

三、安乐死的未来

安乐死的本质是死亡过程的文明化,科学化,主张“安乐死”是对于医学无法挽救的濒临死亡者的死亡过程进行科学调节以减轻或消除死亡的痛苦,使死亡状态安乐化。安乐死的本质不是授人以死,而是授死者以安乐。不是解决生还是死的问题,而是要保证死的质量。不是从生向死的转化,而是从痛苦向安乐的转化。是在患者自愿前提下通过科学的方法对人的死亡过程进行优化调节,使人在死亡过程中避免精神和肉体上的折磨,优化死亡状态,使死亡安乐化。现代文明社会应尊重患者的生命权与个人选择自由,对患者以临终关怀。安乐死有其法理上的立法依据,安乐死的实施从刑法角度分析也是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法律不应回避安乐死,安乐死应该有自己合法的地位。

我国宪法尚未明确规定生命权,但第三十七条规定我国公民享有人身自由的权利。每个人在享受自由权的时候都有义务尊重其他每个人的自由。死亡的权利本身体现的是一种人格利益。而这种死亡方式也是一种无害于他人的行为。当病危患者要求安乐死,但却基于法律的空白被拒绝。被迫痛苦的生存下来就是自由吗?自杀被认为是于他人有害的行为,那么法律是不是应该给自杀而又未果的行为给予法律的制裁让其承担法律上的责任呢?既然法律没有,就承认了生命属于个人,自杀行为于他人的危害,不足以要求法律的禁止。

安乐死的出现一直备受争议,而今随着人类社会的科技、经济、文化的发展,人类的死亡观念也发生了重大变化,在世界范围内,许多国家对待安乐死已从过去的禁止、反对,逐步转变为立法管理,由于安乐死涉及伦理学、医学、法学、社会学、心理学等学科,牵涉医生、病人、家庭、社会等方面的关系,使其需深入探讨,使安乐死的诸多问题得到妥善解决,以推动安乐死的合法化进一步发展。在我国法制建设快速发展,社会观念飞速进步的今天,安乐死合法化最终将得以实现。并得到正确的利用。

生老病死,无人能逃? 当病魔缠身,生不如死,是选择理性平静地离开还是默默忍受病魔地折磨,在理性与人性之间,该如何选择?

生不如死 是生还是死?(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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