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保的财税处理
1.管帐账务处理
1)小我肩负部门
发下班资时(按小我缴纳比例,从中扣除)
借:应付职工薪酬——工资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代扣职工应交纳的部门)
银行存款(实际发放的金额)
2)企业肩负部门
提取时
借:治理费用等——社会保险费
贷: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养老、医疗、事业、工伤、生育保险)
3)缴纳时
借:其他应付款——社会保险费(单元单子+代扣小我应缴的金额)
贷:银行存款(总缴纳的金额)
2.税务处理
准予所得税税前扣除。
社保缴费基数的特别情形处理
1)参保职工上一年工资收入的月数不足12个月的,其缴费基数按应发下班资的月数较量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
2)参保单元单子新招职工的缴费基数应按起薪当月(按劳动合同竖立的肇端月份确定)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起薪当月实际发下班资不满月的,该当折算成月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
3)单元单子派出的历久脱产进修人员、经核准请长假职工,保留工作关系的,以脱产或告假的上年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工资基数。
4)单元单子派到境外、国外工作的职工,按本人出境(国)上年在本单元单子的月平均工资作为缴费基数;次年的缴费基数按上年本单元单子工资增进率进行调整。
5)失业后再就业的职工,以再就业起薪当月的工资收入作为缴费基数。个中,由原单元单子从新招回,有上一年度工资收入的,用上一年度的工资收入申报缴费基数。
6)参保职工因借调等原因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有附属关系的单元单子发下班资的,参保职工该当在劳动关系地点单元单子申报缴费基数,缴费基数按其本人工资收入归并申报。各单元单子应离别核算应缴社会保险费,并由参保职工劳动关系地点单元单子归并扣缴。
7)无法确定缴费基数的,按上年度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缴费基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