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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国时期教师工资真的比公务员高吗?(2)

2018-08-08 04:02:46 网络整理 阅读:58 评论:0

甚至连中学老师的待遇情况,也不能反映全国教师的真正状况,因为中等教育在民国也算是奢侈品,,交得起中等教育学费的一般至少是小康之家。1933年是“黄金十年”时期中学教育最普及的一年,当年全国中学职员工仅有43486人,当年的中学毕业生是102581人。

当时民国中学教员的月工资基本在30-250元之间,以30-40元左右居多,根据所在学校和城市乡村有很大不同,所以严格来说,月入80元的中学教师也是存在的。但一般来说比起政府公务员略低(公务员月薪在40元-800元之间)。

真正能反映民国时期教师主体的,是小学教员,到1936年,小学教育达到最高峰,以教职员数来说,全国小学教员1936年达到70万人。

从表面上看, 民国政府十分重视小学教师待遇问题, 如1933年教育部颁布《小学规程》, 规定小学教师的薪给至少要达到学校所在地个人生活费的两倍为标准。但实际对此既无经费保证,也无实际监督,所以全国的小学教师工资,完全根据各地情况自行决定。

据上世纪30年代对江、浙、鲁、闽等八省小学教师生活状况的调查,“每一教师合家庭用费和自身所需每年共计280元,而年入只有195元(月均16元),一年之内亏空数目竟达85元”。

每月16元,和当时的体力工人差不多,而这个数字也不是最低的,在教育比较落后的河南省,还有月入3元的最低纪录。

即使是乡村小学中待遇最高的校长,他们的生活也不乐观。一位校长曾把自己每月的收支情况做出预算,在每周只吃一次鸡蛋做荤菜、衣衫都不能顾及的清苦生活下,他每月二十四元的薪水,正好收支相抵,可以供应他和一个弟弟及未婚妻的生活,一遇生病、欠薪等意外情况,则“连伙食也有不能维持之势”。

(作者系武汉历史文化学者)

作者:蔡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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