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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世纪教育:受新政影响最小的教育股,能否绝地反击(2)

2018-08-14 09:47:05 网络整理 阅读:165 评论:0

《新民促法(送审稿)》出现了哪些变化?如何解读?

《送审稿》在 4 月的《征求意见稿》的内容基础上做了一些的调整,主要体现在第十二条、第十六条和第四十五条上面。 而其中最为关键的修改就是第十二条,具体如下:

《送审稿》第十二条:同时举办或者实际控制多所民办学校、实施集团化办学的社会组织应当具有法人资格,具备与其所开展办学活动相适应的资金、人员、组织机构等条件与能力,并对所举办民办学校承担管理和监督职责。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我们看到所新增了的 " 实施集团化办学的,不得通过兼并收购、加盟连锁、协议控制等方式控制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对此条的理解最为重要。

在 2016 年的《新民促法》中就规定了民办学校必须划分为营利性与非营利性的规定。虽然《新民促法》在 2017 年 9 月正式施行,但具体运作细则是下放到各省市,由当地教育部门决定,约有五年的窗口期。因此,当前很多省市的学校还没有开始划分。禁止收购非营利性的学校将会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民办学校的收购兼并,即要求先划分后收购,而非之前的先收购后划分。

再加上之前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必须划分为非营利性的学校。在实际应用中,高中阶段、高等民办教育等基本都会划分为营利性学校。因此,此条规则预计对包含 K9 业务的已上市公司影响最大,往后上市公司继续外延并购 K9 业务已成不可能的了。对高等教育集团影响较小,而对学前教育就一点影响都没有了。

除此之外,《送审稿》还在民办学校募资手段、非营利性学校变更合规、保障教师权益、公办学校收费限价等方面修改了细则。从整个《送审稿》的修改看下来,可以看出政策变化仍然以 " 查漏补缺 " 为主,规范民办教育运行,以促进民办教育稳定、健康发展为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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