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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方位了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内附案例)

2018-08-14 15:29:05 网络整理 阅读:144 评论:0

全方位了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内附案例)

Part.1

纳税人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购进不动产允许按规定抵扣进项税额,鉴于不动产自身的特殊性,对购进不动产发生的进项税额实行分期抵扣的办法。

一、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试点实施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包括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

二、不需要分2年抵扣的不动产

(一)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二)融资租入的不动产

(三)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二条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取得并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其进项税额应按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

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纳税人新建、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属于不动产在建工程。

房地产开发企业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融资租入的不动产,以及在施工现场修建的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其进项税额不适用上述分2年抵扣的规定。

Part.2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文件依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

第三条 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购进货物和设计服务、建筑服务,用于新建不动产,或者用于改建、扩建、修缮、装饰不动产并增加不动产原值超过50%的,其进项税额依照本办法有关规定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不动产原值,是指取得不动产时的购置原价或作价。

上述分2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购进货物,是指构成不动产实体的材料和设备,包括建筑装饰材料和给排水、采暖、卫生、通风、照明、通讯、煤气、消防、中央空调、电梯、电气、智能化楼宇设备及配套设施。

举个例子

全方位了解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内附案例)

2017年3月20日,A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办公楼一栋,用于公司办公,记入“固定资产”科目,并于次月开始计提折旧。3月30日取得该办公楼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并认证相符,专用发票注明的增值税税额为1000万元。纳税人2017年3月应抵扣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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