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析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1000万元进项税额中的60%将在本期(2017年3月)抵扣,剩余的40%于取得扣税凭证的当月起第13个月(2018年3月)抵扣。
一、纳税人2017年3月对该不动产应抵扣进项税额的处理如下:
1.增值税扣税凭证按一般性规定处理。
纳税人购入的不动产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应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认证相符的税控增值税专用发票”—“本期认证相符且本期申报抵扣”栏次中。
该份增值税专用发票还应作为当期不动产扣税凭证填入“本期用于购建不动产的扣税凭证”栏次(购建是指购进和自建)。
2.计算填报应于本期进项抵扣的进项税额。
进项税额=1000x60%=600(万元)
将不动产进项税额全额10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不动产进项税额增加额”栏次。
该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五)“本期可抵扣不动产进项税额”栏次。
该600万元填入《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一般纳税人适用)》附列资料(二)“本期不动产允许抵扣进项税额”栏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