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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条新规能否改变P2P的中国式悖论(2)

2018-08-18 11:16:55 网络整理 阅读:94 评论:0

放眼金融发展史,借贷类机构的发展,大致可分为三大阶段:

一是,农业文明时代,金融主要是熟人借贷,那时的金融服务是社区化的,既受制于当时的信息传输能力的限制,也受制于商业活动半径的影响;

二是,随着新大陆的发现,航海文明、商业文明和帝国的发展,交通和通讯技术的发展,小范围的社区化借贷,已经不足以支撑商业的需求,金融中介得以诞生。并发展壮大出一类专门解决信息不对称和跨期信用管理的机构,即银行。银行的精髓在于,借助期限错配,实现了信用创造。而与此同时,具备自身信用的机构,发展壮大了直接融资的证券市场,并伴生了投资银行等中介机构;

三是,近十年,互联网技术的发展进步,改变了信息的获取方式,从而降低了投资人和融资人信息触达的成本,让独立的网络借贷成为可能。这一时期金融脱媒的特点,表现为金融获取的平等化、民主化。

这种基于机构的创新是否为一种创新?

对此,反对者有之,理由是它不改变金融的本质。由于"金融本质"本身,在现有的著述里,是未有清晰定义的。我倾向认为,这里说的金融本质乃是指金融的功能没有改变。怎么认识金融功能与金融机构创新的关系,功能金融学理论对此有清晰的阐述。

R. Merton和Z. Bodie于1993年提出了功能主义金融(functional perspective)理论。它是相对于传统的金融理论的,传统理论认为,金融市场活动主体和组织是既定的,并意在维持这种稳定性。但它忽视了经营环境的变化和技术飞速变革时,机构本身也在变化和发展,如果法律和规章制度的变化如果滞后,将使金融组织的运行变得没有效率。针对此缺陷,他们提出了功能金融理论。其核心观点是:一,金融的功能比金融机构更加稳定,随着时间推移,金融功能的变化会小于金融机构的变化;二,金融功能优于金融机构,只有金融机构不断创新才能使金融具有更强的功能和更高的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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