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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8条新规能否改变P2P的中国式悖论(5)

2018-08-18 11:16:55 网络整理 阅读:94 评论:0

目前,..的收入与银行无异,赚取的是三部分收入:一是信息不对称的金融中介收入;二是风险管理和期限错配的利差收入;三是,监管缺位下的零监管成本红利。

三是,对于P2P..,生存是第一选择,刻意为之的信息中介,是可以包装出来的。但包装的结果是换汤不换药,要么改旗易帜绕道而行,要么叠加合规通道费用。这种花样翻新,在中国近10年的资管市场发展中,屡见不鲜,亦成为融资成本高企的原因之一。

给P2P..一个回归本质的定性,是厘定监管方向、监管原则、监管方式的前提,亦是保护此创新可持续的第一要务。

网络借贷信息中介要想成为一种可持续的商业模式,具有很高的基础设施门槛。

信息中介模式,意味着..转型撮合交易的交易所。不承担任何的信用风险,..的盈利模式由信用中介的利差收入变为交易费率。

交易所模式下,交易所的主要职责是:制定交易规则、严格的信息披露、投资人保护、清晰的交易及资产权属登记管理等。

由此,确保交易所的独立性,是交易所模式成立的前提。此模式下,投资者风险自担,前提是:一、信披尽职、卖者有责;二、资产的风险收益直接转移投资者。

要确保交易所模式成立,如下的基础设施不可或缺:1、打破投资的刚性兑付;2、完善的第三方征信和评价体系;3、数据获取和分析优势;4、投资人保护制度;5、法律关系的清晰界定;6、清晰的债权与交易登记;7、适度的监管。

但交易所商业模式要走得通,必须具备交易规模的优势和产品多元化的优势,否则很难持续。

P2P定性悖论之患

强制界定为信息中介..,如果商业模式难以持续,将可能带来..的“去P2P化”或转型线上财富管理,带来新的监管套利。

迄今,..的资产端收益,很难匹配投资者收益+..的运营成本,基本是“烧钱式”亏损运营。如果转型信息中介..,其交易费率收益将更低于信用中介的利差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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