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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算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避免两个误区

2018-08-24 01:50:22 网络整理 阅读:199 评论:0

清算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清算应避免两个误区

企业符合土地增值税可清算条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已完成清算,但仍有部分尾盘需要出售,对此税务机关应加强后续管理。但在税收实践中,部分税务部门和税务人员对完成清算后的房地产开发项目尾盘销售土地增值税管理,较易存在操作上的两大误区。

误区之一:按照预征率申报。即:当期销售收入×预征率=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误区之二:按照项目清算的实际税负率进行申报。即:(已清算项目应纳土地增值税税额÷已清算项目销售收入)×当期销售收入=当期应纳土地增值税。

案例

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0年6月成立,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和租赁等业务。该公司开发某项目建设周期为2011年~2013年,项目总可售建筑面积100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7000平方米,占70%;店铺3000平方米,占30%。2015年6月企业已销售建筑面积8500平方米,其中普通住宅售出面积6800平方米,店铺售出面积1700平方米。该项目已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可售建筑面积的比例为85%,符合可要求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在收到主管税务机关清算通知后,企业按要求对项目土地增值税作自行清算,并形成清算报告及相关清算资料上报主管税务机关。

案情

(一)清算审核情况

税务机关经过审核确认,至清算时,该项目普通住房的销售均价3500元/平方米、售出面积6800平方米;店铺销售均价6176.47元/平方米、售出面积1700平方米;取得销售总收入3430万元(普通住房2380万元、店铺1050万元);含税费的扣除项目总金额为3500万元[普通住宅分摊金2450万元(3500×70%)、店铺分摊1050万元(3500×3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52.25万元,其中:普通住宅增值额为0元[0.35×6800-(2450×6800÷7000)],即无增值额;店铺455万元[0.617647×1700-(1050×1700÷3000)],增值率为76.47%(455÷595×100%),应纳土地增值税为152.25万元(455×40%-59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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