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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度揭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6大幕后行为

2018-08-27 22:43:34 网络整理 阅读:155 评论:0

增值税在缴纳上,实行的是 “上征下抵” 的抵扣原则,理论上应该不存在“虚开”这一概念,因为,上游开了票,上游纳了税,下游再抵扣,何来“虚开”呢?

然而,实际业务中可没这么简单,今天昌尧讲税就来同大家揭秘一下这“虚开”增值税发票的几大行为,希望大家了解后,能引以为戒,照章纳税。

深度揭秘“虚开”增值税发票的6大幕后行为

揭秘之一:美化报表下的“虚开”

很多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是为了获得进项税额的抵扣,然而,有些企业“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目的却不是为了偷逃税款,可能是为了“粉饰”报表,虚增销售收入或虚增企业利润。

例如:A公司将发票开给B公司,B公司将发票开给C公司,C公司将发票开给A公司。

倒腾了一圈,谁都没有多缴税,然而,公司的销售收入却增加了,如果价格有变化的话,利润有可能就转移了。

揭秘之二:利用普通发票“虚开”

很多人,以为只有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才能实现增值税的进项税额抵扣,殊不知,营改增后,可以实现进项税额抵扣的发票,有5大类:

1、符合抵扣条件的“增值税专用发票”;

2、符合规定的“公路通行费发票”;

3、符合规定的“农产品收购发票、农产品销售发票”;

4、符合规定的“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

5、符合规定的“完税凭证”;

这样一来,个别企业就动“歪脑筋”,利用虚构的农产品收购业务,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虚开”农产品收购发票,达到抵扣进项税额的目的。

揭秘之三:利用公司注销“虚开”

根据增值税相关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因此,个别准备注销的企业,如果进项税额存在有“留抵”税额的话,很有可能会在公司注销前,在不产生应缴增值税的情况下,对外“虚开”一些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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