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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股法律障碍消除股份回购更具实操性

2018-09-10 06:27:01 网络整理 阅读:146 评论:0

库存股法律障碍消除股份回购更具实操性

库存股法律障碍消除

股份回购更具实操

证券时报记者 程丹

证监会近期会同有关部门就《公司法》中有关上市公司股份回购制度提出修法建议,其中首提一条新的制度细节——库存股制度,明确公司因特定情形回购的本公司股份,可以以库存方式持有。

看似难懂,实际上就是发行在外并为公司股东持有的股票,通过回购等方式由公司重新获得,保留在公司账上的股票。在市场低迷、股价大幅脱离基本面的情况下,上市公司可以通过股权回购从二级市场购买股票作为库存股,增加市场信心;在市场过度投机导致股价失真的情况发生时,公司就有必要动用先前回购的库存股份进行干预,促使股价向内在价值回归。在国外通过股份回购来抑制过度投机、平抑股市大幅波动的作用机制中,库存股的运用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因素,库存股使公司可以灵活地调控流通股的数量,从而有利于公司合理股价的形成。但现行的法律规定,不允许将购回股份以库存方式持有,,回购股份奖励给职工的也要一年内转让,这成为我国上市公司实行股份回购所遇到的一大法律障碍。

要增加公司回购股份的积极性,完善股份回购制度,就必须向成熟资本市场看齐,建立库存股制度。《公司法》在修法阶段,未来有待法律程序结束后向外公布实施,但两头准备不耽误,证监会、交易所层面的对股份回购制度的修改完善工作已经渐次展开,围绕着库存股的制度设计,已有了不少研究和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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