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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必需畏惧的四条“高压线”!(2)

2018-10-05 20:09:15 网络整理 阅读:117 评论:0

所谓真票据,至少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一是取得的发票必须由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通过合法渠道获得并开具,且加盖其发票专用章,,不存在使用非售货单位或提供劳务单位的行为;二是发票上所列商品货物劳务的规格型号与实际业务和事项完全一致,不存在变更商品货物劳务或其规格型号的行为;三是发票上记载的数量单价金额与实际业务和事项完全相符,不存在大头小尾或调整数量或金额的行为;四是开具发票双方若属于关联方,应考虑符合独立交易原则,使用公允价格,避免被税务机关纳税调整,不存在利用关联方调节利润的行为。

真票真业务,如同一枚硬币的两面,缺一不可。真业务是内容,其发生才导致发票的开具;真票是形式,是记录经济业务和事项发生轨迹的凭据;真实的内容与完美形式的结合,才能作为财务报销依据,才兼具了货币的结算手段功能,才成为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必要条件。需要注意的是,在判断能否扣除时,首先区分与取得收入相关还是无关,如果无关,任何支出均不得扣除。其次区分相关支出是收益性支出还是资本性支出,若为资本性支出,应按国家规定通过折旧、摊销等方式分期扣除,若为收益性支出,可考虑一次性扣除。最后,再根据支出内容,判断属于禁止扣除、全额扣除、限额扣除或加计扣除项目,正确进行相关处理。

“高压线”二:会计信息可靠

目前,规范我国会计核算、财务会计报告的法律法规主要有《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和《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等。这些法律法规均规定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的会计工作、会计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负责。纳税人必须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进行会计核算,不得以虚假的经济业务事项或者资料进行会计核算;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编制财务会计报告。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和其他会计资料,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授意、指使、强令企业对外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或者非同一口径的财务会计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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