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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必需畏惧的四条“高压线”!(4)

2018-10-05 20:09:15 网络整理 阅读:117 评论:0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关于执行〈企业会计制度〉和相关会计准则有关问题解答(三)的通知》(财会﹝2003﹞29号)规定,企业在进行会计核算时,对会计要素进行确认、计量、记录和报告的依据是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如果会计制度及相关准则规定的确认、计量标准与税法不一致的,不得改变、不得调整会计账簿记录和会计报表相关项目的金额,但企业在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时,应在利润总额的基础上,按照税法规定进行调整,并据以计算当期应缴所得税。

事实上,财会﹝2003﹞29号文确立了会计核算与企业所得税计算的基本原则,隐含三层含义:(一)财务会计处理办法与税法都有规定,如果两者规定一致,无须纳税调整;如果两者规定不一致,须按照税法规定调整,即会计服从税法;(二)纳税调整既包括时间性差异,也包括永久性差异;(三)税法没有规定,财务会计制度有规定,则按照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

《..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条、《企业财务通则》第六条、《..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一条、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15号和《小企业会计准则》第七十一条与财会﹝2003﹞29号规定一脉相承,基本原则是会计处理按照企业会计准则和企业会计制度等会计规范,会计处理与税法规定不一致时,按照税收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如果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在税法允许的限额内,则按照财务会计确认的支出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不需要进行纳税调整,从而减少会计与税法的差异调整工作。

“高压线”四:交易需有合理商业目的

为保证国家税收不受非法侵蚀,防止企业钻税法漏洞,《..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企业实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安排而减少其应纳税收入或者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安排应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必须存在一个安排,是指人为规划的一个或一系列行为或交易;二是企业必须从该安排中获取“税收利益”,即减少、推迟或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三是企业将获取税收利益是其从事某安排的唯一或主要目的。如果企业的税务安排同时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则可合理推断其违背税收立法精神,构成避税事实,税务机关可以调整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给予相应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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