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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会计必需畏惧的四条“高压线”!(5)

2018-10-05 20:09:15 网络整理 阅读:117 评论:0

如果企业没有合理商业目的,只要进行减少、推迟、免除应税收入或者应纳税所得额的特定交易及安排,比如滥用税收优惠政策、税收协定、公司组织形式,利用避税港设立公司进行频繁交易等,就很可能遭受税务机关反避税调查。如果税法利用低税负引导交易形式或投资行为的选择,是顺应税收政策的正当做法,应认定为具有合理的商业目的。

对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税务安排,税务机关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一是对其重新定性,取消企业已获得或将获得的税收利益,如调增收入、调减扣除额、调减抵免额等;二是税收上不承认没有经济实质的管道企业;三是对参与该企业税务安排的相关企业进行相应的调整。

上所述,企业发生交易或事项时,发票管理办法是准绳,是“点”;在交易或事项的处理过程中,流转税税种的相关规定是“线”;在确认交易或事项的处理结果时,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是依据,是“面”。无“点”组不成“线”,无“线”组不成“面”;无“点”组成的“线”,无“线”组成的“面”,与无 “点”和“线”组成的“面”一样,不具有合理合法性。如果还存在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交易或事项,税务机关很可能运用反避税规则进行纠错校正。

税务会计必需畏惧的四条“高压线”!(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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