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拔出萝卜带出泥 一起配资案牵出宏信证券及多家信托(5)

2018-10-22 08:50:06 网络整理 阅读:76 评论:0

律师观点:

股票配资属违法行为

所谓场外股票配资合同,是指未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批准,法人、自然人或其他组织之间约定融资方向配资方缴纳一定的现金或一定市值证券作为保证金,配资方按杠杆比例提供,将自有资金、信托资金或其他来源资金,提供给融资方用于买卖股票,并固定收取或按盈利比例收取利息及管理费,融资方将买入的股票及保证金让与配资方作为担保,并设定警戒线和平仓线,配资方有权在资产市值达到平仓线后强行卖出股票以偿还本息的合同。

在这起配资纠纷案件中,原告任某认为,与被告王炳祥签订的《借款合同》名为借款合同,其内容是原告提供保证金,被告提供3倍的融资资金供原告在证券市场买卖股票使用,配资比例为1:3,并约定了操作股票限制、补充保证金以及平仓等事项,实际应为场外股票融资合同。

有律师事务所人士表示,按照监管层对资本市场相关业务以“实质重于形式”的监管原则来看,像这种通过代理商与配资公司开展进行的配资业务,,虽然名义上签署的是借款合同,但实际上应该认定为场外股票融资业务。股票配资行为与监管层严格禁止利用信托和券商通过开立交易子账户并出借给第三方进行股票交易的要求明显背道而驰,已经属于违法行为。

“原告(投资者)有权提出与代理商签署的借款合同均属无效,作为配资劣后本金的实际收取方,配资公司应当返还原告支付的配资保证金,并赔偿相关利息。”这位律师事务所人士表示,被告人作为配资的出资方和原告操作配资子账户的实际控制方,也应当返还配资本金及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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