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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磅!800多万从业者受影响,银保监会列出保险代理人准入黑名单(2)

2018-07-14 09:45:37 网络整理 阅读:175 评论:0

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在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中,从事销售保险产品或者进行相关损失查勘、理赔等业务的人员。

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取得相关许可证

征求意见稿在市场准入方面,对业务许可、任职资格、从业人员等进行了规定。

根据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在..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应当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条件,取得相关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法人机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具体到业务许可方面,意见稿规定,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股东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有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治理结构和内控制度,有与业务规模相适应的固定住所,有符合..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业务、财务信息管理系统等。

征求意见稿还规定,单位或者个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的股东: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者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保险监督管理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股东的情形。

另外,征求意见稿规定,对于经营区域不限于工商..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其..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经营区域为工商..登记地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的保险专业代理公司,..资本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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