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只限于通过一家机构进行执业登记。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变更所属机构的,新所属机构应当为其进行执业登记,原所属机构应当及时注销执业登记。
十大行为列入“负面清单”
从代理人行为规范“负面清单”来看,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办理保险业务活动中不得有下列十大行为:
(一)欺骗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
(五)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者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者限制投保人订立保险合同;
(六)伪造、擅自变更保险合同,或者为保险合同当事人提供虚假证明材料;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或者保险金;
(八)利用业务便利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骗取保险金;
(十)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保险代理人与从业人员七个“不得”
与此同时,征求意见稿还从七个方面对代理人进行了规范:
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不得聘用或者委托其他人员从事保险代理业务。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保险代理业务过程中,不得索取、收受保险公司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合同约定之外的酬金、其他财物,或者利用执行保险代理业务之便牟取其他非法利益。
保险代理人不得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不得以虚假广告、虚假宣传或者其他不正当竞争行为扰乱保险市场秩序。
保险代理人不得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者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者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保险代理人不得将保险..从代收的保险费中直接扣除。
保险代理人及其从业人员不得违反规定代替投保人签订保险合同。
保险代理人不得以缴纳费用或者购买保险产品作为招聘从业人员的条件,不得承诺不合理的高额回报,不得以直接或者间接发展人员的数量作为从业人员计酬的主要依据。
此外,征求意见稿还对保险代理的经营规则、市场退出、行业自律、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作出了相应规定。